問題:你好,我公司為施工單位,在修路過程中,對路邊的農戶住宅周邊地區造成不同程序的損壞,現在農戶找我們賠償拆遷補償費,我們要求農戶提供發票,對方則稱國家有政策,施工單位對農戶的補償不用提供發票,請問這個具體政策依據?
答:對于這個問題,我的覺得本質還是我們之前講過的問題,是否發生了增值稅應稅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我們可以看到上面,施工單位因為在施工的過程中,造成了農戶的損害,所以農戶讓他們進行賠償,很明顯,農戶是沒有產生什么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就是簡單你弄壞了我的東西,我讓你賠償,所以是不會產生什么增值稅應稅行為的,所以也不能開具發票。當然上面說的什么國家有政策這一塊,我倒是沒有看到有專門的文件,我估計就是農戶聽了其他知道的人說了,然后直接這么回的,但是其中的原理應該還是回到增值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