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倉限額制度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客戶和非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合并計算。是交易所為防范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度集中于少數投資者而定的制度。
一般月份(合約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四個交易日)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持倉限額與自交割月份前一個月第十五個交易日至交割月期間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持倉限額不同。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月份個人客戶持倉限額為0。上海期貨交易所個人客戶可持倉進入交割月,但對持倉手數有一定限制,具體如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