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向陽
順風車,也稱為拼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車輛、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作為共享經濟時代的產物,順風車在倡導綠色出行、緩解交通擁堵、引領共享經濟理念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順風車具有如下特征:第一,非營利性。作為分攤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服務提供者往往象征性向搭乘者收取部分費用分攤出行成本,收取的費用通常不具有對價性,有時合乘服務提供者也不收取費用,因此順風車不以單純追求經濟利益為目的,具有非營利性。第二,非持續性。合乘服務提供者通常有其他穩定的經濟來源,自己也不需要具備特定的營運資質,只是根據自己的意愿偶爾接單,因此順風車有別于專門持續性地提供運輸服務行為,具有非持續性。第三,非隨意性。合乘服務提供者不是以搭乘者的需求為出發點提供服務,一般來說會在搭乘者與自己的行駛路線大致相同時才會接單,并且不會受搭乘者隨意指示安排,順風車行駛時間、路線、范圍等受制于合乘服務提供者,相對固定,具有非隨意性。
隨著順風車的興起,順風車在運送搭乘者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損害的事件頻頻發生。第三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時,保險公司往往認為非營運用途或家庭自用車輛“變身”順風車后,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車輛使用性質發生變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而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故保險公司可以援引《保險法》第五十二條主張在商業險賠償限額內免除賠償責任。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換言之,順風車撞了人,商業險能否免賠?
保險合同屬于繼續性合同,保險標的危險增加,保險事故發生概率隨之增加,若此時保險人依然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則在本源上損害由投保人組成的危險共同體利益。為此各國和地區保險法大都有關于被保險人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規定。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作出規定,第一款賦予保險人在被保險人履行義務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第二款規定當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時保險人免于承擔相應保險責任。所謂危險增加,指保險合同締約時危險狀態基礎發生不利于保險人的持續性、重要性改變,且此等改變于締約時無法事先預見。一般而言,非營運用途或家庭自用車輛變更為營運性車輛后,車輛所處環境、使用范圍、出行頻次、行駛里程等會發生重大變化,將會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此已基本為社會共識,這也是為何營運性車輛保費相對更高、行政監管更嚴的重要原因之一。
營運性車輛與順風車相比,前者須主觀目的具有營利性、客觀行為具有持續性,且通常受搭乘者的意志選擇或支配,而后者非營利性、非持續性、非隨意性特征決定其不具有明顯的營運性質。因此,非營運用途或家庭自用車輛“變身”順風車后,就不能想當然認為使用性質變更為營運性車輛,若無其他事由更不能以此直接推論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從而認為被保險人此時負有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此情形下,保險公司便不能援引《保險法》第五十二條主張在商業險賠償限額內免除賠償責任。
當然,現實中也有“名為順風,實為營運”的現象存在,這就需要從車輛的出行目的、行駛線路、接單頻率、費用分攤等方面來判斷車輛使用性質是否發生變更,為判斷車輛危險程度是否顯著增加提供參考依據,從而判斷保險公司能否援引《保險法》第五十二條主張在商業險賠償限額內免除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