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四中法院
作者:彭松濤,魏國君
為防不測,購置雙份車險。實際理賠,卻遭相互推諉!對于交強險和商業險并存時的賠付順序,《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應依法理賠。
新車入戶,購買雙份保險
小劉家到單位路程較遠,公共交通不夠便利,為上下班通勤方便,小劉報名學習駕駛,考取駕照后不久便購買一輛新車。
由于是新手,為防范風險,小劉在交強險之外,又在另外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
發生刮蹭,造成人員重傷
2020年10月的一天,下班回家的小劉在小區內停車時,與正在院內散步的老曾發生剮蹭,老曾右腳被嚴重撞傷。事后,交警部門認定小劉負事故全部責任。給老曾造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種損失共計25萬余元。
雙份保險,哪份應當先賠
老曾請求小劉賠償損失,小劉積極配合,分別向交強險和三者險承保公司提出理賠請求,然而兩家保險公司就理賠順序發生爭議,都認為該對方先賠。
協商未果,小劉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后判決,老曾因事故導致的損失,應先在交強險20萬元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才在三者險范圍內賠付。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結合本案
本案中,小劉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依照法律規定,強制保險賠付在前,商業三者險賠付在后,因此,應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承保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付老曾損失20萬元,不足部分5萬余元則由商業三者險承保公司承擔賠付責任。
法官寄語
交強險系國家強制要求購買,旨在將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時賠償的風險分攤至社會;商業保險則以盈利為目的,保險范圍、條件、投保費用視合同而定,以投保人自愿購買為原則,旨在幫助投保人規避、轉嫁風險。承保公司應當按照保險類別要求,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主動履行理賠義務。
責任編輯: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