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際現金流量原則:是指計量投資項目的成本和收益時,是用現金流量而不是會計收益。
2、增量現金流量:是根據“有無”的原則,確認有這項投資與沒有這項投資現金流量之間的差額。
3、沉沒成本:是指過去已經發生,無法由現在或將來的任何決策所能改變的成本。在投資決策中,沉沒成本屬于決策無關成本。
4、機會成本:是指在投資決策中,從多種方案中選取最優方案而放棄次優方案所喪失的收益。
5、稅后原則:如果公司需向政府納稅,在評價投資項目時所使用的現金流量應當是稅后現金流量,因為只有稅后現金流量才與投資者的利益相關。
6、初始現金流量:是投資開始時(主要指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的現金流量,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支出,如設備購置費、運輸費、安裝費等;墊支的營運資本,指項目投產前后分次或一次投放于流動資產上的資本增加額;其他費用,指不屬于以上各項的投資費用,如投資項目的籌建費、職工培訓費等;原有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指固定資產重置、舊設備出售時的凈現金流量以及所得稅效應。
7、經營現金流量:是指項目建成后,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現金流量,這種現金流量一般是按年計算的。主要包括:增量稅后現金流入量,是指投資項目投產后增加的稅后現金收入(或成本費用節約額);增量稅后現金流出量,是指與投資項目有關的以現金支付的各種稅后成本費用(即不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以及無形資產攤銷費等,如原材料,工資,期間費用等。也稱經營成本)以及各種稅金支出。
8、經營成本:一般是指總成本減去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等不支付現金的費用后的余額。
9、稅賦節余:即“折舊×所得稅率”,是由于折舊計入成本,沖減利潤而少繳的所得稅額,這部分少繳的所得稅形成了投資項目的現金流入量。
10、終結現金流量:主要指項目經濟壽命終了時發生的現金流量,如:固定資產殘值收入,收回的營運成本等。
11、凈現值:是反映投資項目在建設和生產服務年限內獲利能力的指標。一個項目的凈現值是指其未來現金流入的現值與初始現金流出的現值之間的差額。當凈現值大于0時,才有可能接受該項目。
12、內部收益率:即項目凈現值為零時的折現率,換言之,投資項目現金流入量現值與現金流出量現值相等時的折現率。當內部收益率小于企業的預期報酬率時,企業不會投資該項目。
13、獲利指數:又稱現值指數,是指投資項目未來現金流入量現值與現金流出量現值(指初始投資的現值)的比率。是反映投資項目盈利能力的指標。
14、投資回收期:是指通過投資項目的凈現金流量來回收初始投資所需要的時間,一般以年為單位。如果小于最大可接受回收期,可接受該項目。
15、會計收益率:是指投資項目年平均凈收益與該項目年平均投資額的比率。
16、項目風險:是指某一投資項目本身特有的風險,即不考慮與公司其他項目的組合風險效應,單純反映特定項目未來收益(凈現值或內部收益率)可能結果相對于預期值的離散程度。通常采用概率的方法,用項目標準差進行衡量。
17公司風險:又稱總風險,是指不考慮投資組合因素,純粹站在公司的立場上來衡量的投資風險。通常采用公司資產收益率標準差進行衡量。
18、市場風險:是站在擁有高度多元化投資組合的公司股票持有者的角度來衡量投資項目風險的。或者說,在投資項目風險中,無法由多元化投資加以消除的那部分,就是該項目的市場風險,通常用投資項目的貝他系數(β)來表示。
19、有效市場假說:是現代經濟學中理性預期理論在金融學中的發展。理性預期的思想在有效市場假說中可以這樣描述:如果金融市場是有效的,那么,市場預期就是基于所有可能信息的最優預測。
20、籌資方式:是指取得資本的形式、手段和方法,體現著資本的屬性和不同的經濟關系。如股票、債券、租賃、銀行貸款、留存收益、商業信用等。
21、內部籌資:就是投資者利用自己的儲蓄作為投資資本。
22、外部籌資:是指投資者利用他人的儲蓄作為投資資本。
23、直接籌資:如果證券的發行者和持有者就是籌資關系中的資本虧絀部門和資本盈余部門,便稱為“直接籌資”。即由資本虧絀部門(最終的資本借方)通過直接向資本盈余部門(最終的資本貸方)發售“本源證券”籌措資本的形式。
24、間接籌資:如果金融中介機構另以自己的名義發行一種“輔助證券”,如存單、銀行匯票、支票等,用以換取資本盈余單位的資本并以此換取資本虧絀部門的“本源證券”,這便稱為“間接籌資”。區別直接籌資與間接籌資的惟一標準是形式上有無“輔助證券”的出現,它決定了籌資關系中金融中介是作為服務媒介還是既作為債權人又作為債務人。
25、債務籌資:是指公司根據需要取得且需按期還本付息的一種籌資方式,債務籌資往往通過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民間等渠道,采用申請貸款、發行債券、利用商業信用、租賃等方式籌措資本。
26、股權籌資:或稱所有權籌資是指可供公司長期擁有、自主調配使用,不需歸還的一種籌資方式,股權籌資通常以國家資本(如財政注資)、其他公司資本、職工資本與民間資本、境外資本等為籌資渠道,采用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留存收益等方式籌措資本。
27、國內籌資:是指從國內各經濟主體、金融機構、個人投資者等處取得資本的籌資活動,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處理籌資者與投資者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