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差旅費津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
注意事項:
1、企業要制定合理的差旅費報銷制度,明確差旅費列支的范圍、金額等;
2、需要留存差旅費支出的相關材料(如出差人員、地點、時間、工作任務、報銷單據等);
二、誤餐補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
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就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注意事項:
1、企業要制定合理的報銷制度,并留存員工外出工作的資料;
2、誤餐補助不等于午餐補貼,單位發給職工的午餐補貼,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注意事項:
當地有明確公務費用標準的,參照當地規定執行;無明確標準的,需要將取得的交通補貼和通訊補貼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如山西省:
公務用車補貼標準:廳(局)級每人每月1625元,處級每人每月10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625元。
通訊費補貼標準:每月不超過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