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的過程就是創造和積累財富的過程,股東向公司投入資金就是為了日后能從經營中取得利得。從財務會計的角度來看,股東從公司取得利得的行為涉稅,需按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公司老總都不理解,他們認為企業是自己創辦的,錢都是自己投進去的,為什么把自己投進去的錢拿出來還要交稅?提出這類問題的多為民營中小企業家。實際上,股東的錢和公司的錢是兩個概念,從公司出去的錢必定是有用途的,只要涉及稅法規定的應稅行為,就要納稅,這不可避免。但是如何才能將稅費降到可以接受的區間,這就需要稅務籌劃了。接下來,就來講講用不同方法稅費有何不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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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一:公司有利潤,用凈利潤分紅的方式
例子:甲、乙、丙出資成立了新風尚服裝有限責任公司,2019年公司實現利潤總額204萬元,經股東會決議,決定稅后凈利潤全部用于分紅。
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04*25%=51萬元
稅后凈利潤:204-51=153萬元
公司應代扣代繳股東的個人所得稅:153*20%=30.6萬元
股東稅后凈收益:204-51-30.6=122.4萬元
方法二:采用工資發放的方式
例子:甲、乙、丙出資成立了新風尚服裝有限責任公司,2019年公司實現利潤總額204萬元,甲、乙、丙早于2019年年初就準確估計到了公司可能取得的年利潤,每月發放工資17萬元,12個月共計發放204萬元,已達到“收益分配”的目的。
公司全年增加工資支出:17*12=204萬元
發放工資后公司的利潤總額:204-204=0萬元
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0萬元
公司應代扣代繳股東的個人所得稅(不考慮專項附加扣除和社保公積金扣除):
(204-6*3)*0.45-18.1920=65.508萬元
股東稅后凈收益:204-65.508=138.492萬元
在實際工作中,還有很多公司老總在公司開辦初期并不是通過“實收資本”的形式進行“注資”的,而是將資金從個人卡打入公司賬上后通過“其他應付款”中進行核算,我之前的文章也有過講述,通過這種形式“注資”的,如果不約定“借款利息”的話就不會涉及股東個人所得稅,但是涉及金額較大的一定要在年底前做賬務結清,避免公司涉稅風險。(詳見之前的文章:股東無償“借錢”給公司有“風險”嗎? )
由上面的兩種方法可見,方法二股東實際取得的收益會多于方法一,由于方法二每月給股東發放17萬元工資,最終企業利潤總額為“0”,也就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當然,要確保方法二的實施,企業在實施前一定要有一套完整的薪酬體系制度作為支撐,這樣才更容易被稅務機關采納。
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第一條規定,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所以,如果公司要用方法二來實施股東“利潤分配”的話,一定要了解自己公司所處行業的高層薪酬水平,并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體系,增加可信度和可操作性,避免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