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包含了餐費、交通費、住宿費、差旅補貼及雜費,雜費包括了訂票費、手續費等。餐費、交通費會在專題中單獨整理討論,本篇重點介紹出差的住宿費及差旅費補貼。
住宿費---涉稅規范
員工出差期間發生的住宿費,包括酒店住宿費用和租房費用,該部分費用均屬于差旅費。
(圖為酒店住宿發票:專票為一般納稅人開具,普票為小規模納稅人開具)
(圖為長期出差,租房發生的住宿費支出)
根據不同的發票,稅務處理也不同。
增值稅
企業員工因公出差發生的住宿費,屬于差旅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員工住宿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主要取決于住宿費的“用途”,只要不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中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均可以認證抵扣。對于酒店將住宿費和餐費開在同一張專票的情況,應在認證抵扣后將餐費部分稅額做進項轉出。
舉個例子:員工旅游發生的住宿費用,即使酒店開具了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允許進項抵扣。
所得稅
基于取得合規發票的前提下, 企業所得稅扣除標準根據住宿費不同的賬務處理,扣除的金額有所區別,住宿費賬務處理及所得稅規范詳見本專題會計處理章節的詳細說明。
個人所得稅
以發票報銷形式的“工資薪金”類型款項,應計征個稅,據實報銷住宿費不涉及個稅。
差旅費補貼---涉稅規范
一般來說,企業員工出差費用報銷分三種情形:
1)全部憑票報銷;
2)按照憑票報銷+按天計算出差補貼;
3)全部按天計算出差補貼。
小編在從事審計工作期間,有見過企業不承擔任何憑票報銷,按照300元/天結算補貼金額;也見過按照憑票報銷+60元/天差旅補貼的企業;不同公司不同的差旅報銷方式,到底誰對誰錯呢?
實際上,對于符合規定的憑票報銷部分均允許按照發票金額計入費用明細,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涉及個人所得稅。而出差補貼部分,需同時考慮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局處理口徑與補貼金額大小來全面考量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 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文件中明確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于個稅征稅范圍。那么實際工作是不是可以報銷差旅補貼,不限金額呢?
當然不可以!若真是這樣,那稅收都得亂套了,大家都會把工資收入金額“轉嫁”給差旅補貼,既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又可以免征個稅,太完美的“稅收籌劃”了吧!其實在實際業務中,稅局并沒有給到企業對于差旅補貼合理性的準確標準。但這時為平衡稅收風險和實際節稅,企業大都可以參考財政部針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來進行金額確定。
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31號)規定,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由財政部統一發布。各地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自主規定。我們梳理各地標準可以發現,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標準大多為100元,如下圖:
但據小編了解,各地區對出差補貼是否征稅的核定仍各有不同。個別地區要求出差補助全額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參與個稅的累計預扣預繳;也有地方則明確只要在合理范圍內的出差補助可以無票補貼。例如浙江地區稅局規定差旅費補貼必須有住宿費發票作為憑據,否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企業有自己相應的規章制度規定差旅費的合理標準,可以照此確定扣除額,如沒有規章制度,可參照行政機關每天80元的標準。
因此,財政部文件只能作為參考和制定差旅補助標準的依據,實際中企業還需要了解所在區域對應的相關政策,從而確定是否需要針對無票補貼部分繳納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