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9月7日電 據中銀協網站7日消息為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加強行業自律和從業人員行為管理,中銀協近日修訂《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下稱《準則》),共計七章、五十四條內容,提出十大“嚴禁”,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中銀協網站
第二章職業操守方面,《準則》要求銀行業從業人員應愛國愛行、誠實守信、依法合規、專業勝任、勤勉履職、服務為本、嚴守秘密。
第三章行為規范方面,其中,行為守法部分對銀行業從業人員提出了八大“嚴禁”:
嚴禁違法犯罪行為:不得參與“黃、賭、毒、黑”、非法集資、高利貸、欺詐、賄賂等一切違法活動和非法組織;
嚴禁非法催收:不得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
嚴禁組織、參與非法民間融資:不得組織或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非法向在校學生發放貸款等民間融資活動;
嚴禁信用卡犯罪行為: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實施偽造信用卡、非法套現信用卡、濫發信用卡等行為。不得為特定客戶優于同等條件辦理高端信用卡,提供價質不符的高端服務;
嚴禁信息領域違法犯罪行為: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竊取、泄露客戶信息、所在機構商業秘密等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現泄密事件,應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時報告。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造成客戶相關信息泄露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嚴禁內幕交易行為:銀行業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違規泄露內幕信息,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獲取個人利益,或是基于內幕信息為他人提供理財或投資方面的建議;
嚴禁挪用資金行為:不得默許、參與或支持客戶用信貸資金進行股票買賣、期貨投資等違反信貸政策的行為。不得挪用所在機構資金和客戶資金,不得利用本人消費貸款進行違規投資;
嚴禁騙取信貸行為:不得向客戶明示、暗示或者默許以虛假資料騙取、套取信貸資金。
此外,在履職遵紀部分,《準則》還提出了兩大“嚴禁”,即:
嚴禁非法利益輸送交易:嚴禁利用職務便利侵害所在機構權益,自行或通過近親屬以明顯優于或低于正常商業條件與其所在機構進行交易;
嚴禁違規兼職謀利: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紀規定以及所在機構有關規定從事兼職活動,主動報告兼職意向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應當妥善處理兼職崗位與本職工作之間的關系,不得利用兼職崗位謀取不當利益,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銀行業從業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參加授課、課題研究、論文評審、答辯評審、合作出書等活動;經批準到本單位直屬或下轄單位參加上述活動的,按所在單位有關規定辦理。
業務合規部分,《準則》要求銀行業從業人員八大“遵守”:
遵守崗位管理規范:遵守業務操作指引,遵循銀行崗位職責劃分和風險隔離的操作規程,確保客戶交易的安全。不得打聽與自身工作無關的信息,或是違反規定委托他人履行保管物品、信息或其他崗位職責;
遵守信貸業務規定:根據監管規定和所在機構風險控制的要求,嚴格執行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等“三查”工作。
遵守銷售業務規定: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監管機構或所在機構批準的金融業務,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所在機構審批的產品,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不得針對特定客戶非公開銷售優于其他同類客戶的存款產品、貸款產品、基金產品、信托產品、理財產品等。
遵守公平競爭原則:崇尚公平競爭,遵循客戶自愿原則、尊重同業公平原則。在宣傳、辦理業務過程中,不得使用不正當競爭手段。堅決抵制以權謀私、錢權交易、貪污賄賂、“吃拿卡要”等腐敗行為。
遵守財務管理規定:嚴格執行所在單位的財務報銷規定,組織或參加會議、調研、出差等公務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公務出差住宿和交通標準。出差人員應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賓館住宿,按規定登記乘坐交通工具。不得用公款支付應當由本人或親友個人支付的費用,嚴禁上下級機構及工作人員之間、行內部門之間用公款相互宴請或贈送禮品,不得使用公款開展娛樂互動、游山玩水或以學習考察等名義出國(境)公款旅游等。
遵守出訪管理規范:出訪期間須主動接受我國駐外使領館的領導和監督,及時請示報告。除另有規定外,嚴禁持因私護照出訪執行公務。嚴格執行中央對外工作方針政策和國別政策,嚴守外事紀律,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杜絕不文明行為。嚴禁變相公款旅游,嚴禁安排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娛樂活動,不得參加可能對公正履職有影響的出訪活動。增強安全保密意識,妥善保管內部資料,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提供內部文件和資料。
遵守外事接待規范:接待國(境)外來賓堅持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原則,安排宴請、住宿、交通等接待事宜根據相關規定執行。在公務外事活動中,嚴格遵守外事禮品贈予與接受的相關規定。
遵守離職交接規定:崗位變動或離職時,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交接工作,遵守脫密和競業限制約定,不得擅自帶走所在機構的財物、工作資料和客戶資源。
另外在第四章中,《準則》還提出了一大“遵守”,即遵守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有關規定,熟知銀行承擔的義務,嚴格按照要求落實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等工作。
懲戒及爭議處理,《準則》明確,為加強銀行業從業人員行為管理,銀行業協會、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健全關于員工違反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的懲戒機制。銀行業協會建立違法違規違紀人員“黑名單”和“灰名單”制度。
對銀行業從業人員嚴重違法違規違紀的、嚴重影響行業形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納入“黑名單”管理,予以通報同業,實行行業禁入制度。
對其他情節較嚴重的違法違規違紀人員實行“灰名單”管理制度,限制其不得任職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重點部門或關鍵崗位。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訂立勞動合同等方式明確員工違反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應受到的懲戒內容。銀行業從業人員對所在機構的懲戒有異議的,有權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訴。(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