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出資是指以知識產權作價對公司的出資,并取得公司相應的份額的股權。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則是把無形資產轉化為有效的公司資本的重要環節,對于知識產權出資起著關鍵的作用。
知識產權出資的基本問題:
社會已經進入知識經濟的時代,知識財產已遠遠超過了物質財產而成為社會最重要的財產形態。根據國外的一些研究統計,在2000年每6美元的市場價值中,只有不到1美元的價值是由有形資產或金融資產構成,其余5美元(約占總市值的83.3%)的價值由無形資產構成。在當代,知識產權及高新技術成為各國,包括中國內資、外資公司乃至高科技公司中重要的出資形式。
(一)知識產權出資的概念
知識產權出資是指在公司設立時出資人以經過評估的適格知識產權繳納公司注冊資本以獲取對價股權的出資方式。出資人獲得的對價是公司的股權,出資者享有基于股權而帶來的一系列權利,包括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管理者的權利。我國法律允許知識產權出資,但對于出資標的物的性質為知識產權本身或為知識產品,不同學者存在不同見解。有學者認為,出資行為的本質是雙方當事人對某項技術成果、作品、商標的產權控制的易手,而非該技術成果、作品、商標原件本身的占有。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用非貨幣資產出資入股,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實質上是以非貨幣財產的財產權出資,包括知識產權的出資,而絕非以知識產品出資。
(二)知識產權出資標的物的適格要件
知識產權出資屬于現物出資的范疇,須先滿足現物出資的構成要件。知識產權出資標的物不符合出資要件的,不能進行出資。學術界對“現物出資資格原則”有不同的學說,但各個學說在主要內容方面并無太大差異,這些要件大體包括:第一、確定性,即指現物出資標的物必須特定化,即以什么作為出資標的物必須客觀明確,不得隨意變動。第二、價值物的現存性,即強調出資標的價值應當是現實存在的。第三、價值的可評估性。無論以何種形式的現物出資,都必須進行評估并折算為現金,再用于計算股份。對于無法進行明確評估的財產不能用做現物出資。第四、可轉讓性。出資者有履行交付出資標的義務要求標的物須為可以獨立轉讓的,否則,出資者的履行義務便無法完成。第五、有益性,即出資標的物所滿足的是公司的生產需要,即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對接受其出資的企業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可能產生的作用,而非一般意義上的有益性。
(三)知識產權出資的特點
與其他有形資產出資相比,知識產權出資有其自身的特點:第一、評估難度大。外部因素對知識產權的價值影響較大,此外由于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或唯一性特征,沒有統一的市場參考價格,因而知識產權評估至今沒有形成統一的方法。第二、地域的不確定性。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在外國擁有的知識產權若在中國境內出資,須獲得中國法律的承認,否則不得以知識產權的形式出資。第三、效力的期限性。知識產權的存續期限直接影響了該項權利的有效性,能否用于出資,以及該項權利的價值評估。第四、類型的多樣性和權利讓渡的多樣性。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不同具體權利,每種具體的權利都有自身的特點。另外,知識產權出資可以采取多種權利讓渡形式,例如以知識產權轉讓方式出資或以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方式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