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回購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權。《公司法》允許股權回購,其目的在于確保對公司經(jīng)營有異議股東的能夠退出,實現(xiàn)公司持續(xù)穩(wěn)定經(jīng)營。那么公司股份回購條件是什么,怎么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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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回購條件是什么,怎么規(guī)定的?
河北子帥律師事務所張浩天律師解答:
根據(j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河北子帥律師事務所張浩天律師解析:
對于公司與投資方之間的股權回購約定,實踐中大多傾向認定為無效條款。理由包括:
其一,投資方增資入公司,其作為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相對于公司之外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在法律性質上存在不同;
其二,投資方依法應以其認繳的投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公司債權人合法利益,該約定已超出股東正當權利的行使范圍;
其三,該約定造成公司責任資產(chǎn)的不當減少,使得投資方可以脫離公司經(jīng)營業(yè)績獲得固定投資收益,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其四,該約定將投資風險轉嫁給被投資企業(yè),有悖通常的投資應當承擔風險的原則;
其五,投資方與公司之間僅是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其持有的公司股權也只能依約在股東之間進行讓渡,公司在此法律關系中顯然不具備法定的主體資格,故其對投資方所作的承諾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就法律的程序而言,在行使回購權之前,公司內(nèi)部要經(jīng)過股東會決議,即異議股東要有公司不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決議作為主張權利的基礎。如果公司不召開股東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及時行使股東權,并積極提出對公司不分配利潤的異議,用盡法律賦予的權利。
張浩天律師,2014年開始執(zhí)業(yè),擔任政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多家法律顧問單位,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企業(yè)合同糾紛、房地產(chǎn)業(yè)務、企業(yè)法律顧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