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論上講是公司管理層所有權力的來源。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董事長與執行董事什么關系,有什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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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與執行董事什么關系,有什么規定?
云南海泰廌合律師事務所周劍宏律師解答:
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故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董事長與執行董事的職務性質是相同的,如果設立了董事會,則相應的選舉出董事長;如果沒有設立董事會,那么設立一名執行董事即可,董事長與執行董事并不是同時存在的職務。董事長與執行董事行使的職權內容基本相同,但是董事長行使權力需要有董事會決議,還需要遵循董事會議事規則,執行董事行使職權一般只需作出執行董事決定,這對規模比較小的公司來說更為方便操作。
云南海泰廌合律師事務所周劍宏律師解析:
一般來說,董事長擁有如下幾種權利: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4)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幕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6)除章程規定須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外,董事長對公司重大業務和行政事項有權做出決定。
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從各國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長的權利不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規定的。
執行董事是和非執行董事是相對的,所謂執行董事,他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和總經理是什么關系?董事會對總經理團隊進行管理,企業比較小的時候,在董事會休會期間,執行董事代行董事會的一些權利。代行董事會的權利,它跟經理層是一種管理的關系。
周劍宏律師,云南海泰廌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致力于處理金融、土地、建筑、商事等方面的事前風險防范及經濟糾紛案件的業務,熟悉國內房產、金融、企業管理、投融資、合同、商事等各類法律法規,有較強的理論和實踐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