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日報
疫情之下,借款人資金流緊張,逾期壓力大,這時,發現逾期上征信成了脖子上的枷鎖,開始放大征信的負面意義。在一些借款人看來,貸款上征信,不外乎是方便銀行做風控罷了,于借款人而言,是額外負擔,是一道隨時可能勒緊的枷鎖……
不僅如此,在選擇貸款產品時,有的借款人開始戴上有色眼鏡,把貸款產品區分為“上征信產品”和“不上征信產品”,對于前者,能避則避,對于后者,宛如心頭愛。更有些借款人,為了不上征信,甚至連送到手的“紅包”都不要……
這樣的行為到底對不對?為啥有些借款產品可以不上征信呢?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貸款上征信’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簡單來講,就是借款人在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后,其貸款信息,如金額、期限等,還有還款記錄和是否逾期等,被上報至征信系統,并在以后供其它金融機構合法查詢使用。”蘇寧金融研究院研究員黃大智表示,廣義上的“貸款上征信”是指貸款信息被記錄并查詢,這種記錄不僅包含央行征信系統,還包括百行征信以及其它提供大數據服務的公司。而狹義的“貸款上征信”即是一般所說的貸款信息報送至央行征信系統。
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而言,貸款信息上報至央行征信系統是基本的法律要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3號令《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個人信用數據庫標準及其有關要求,準確、完整、及時地向個人信用數據庫報送個人信用信息;以及遵守銀保監會在2010年發布的《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并作為與借款人后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當然,這些辦法及規定除了適用于銀行外,同樣適用于消費金融公司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專門從事信貸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即持牌機構。因此,對于正規持牌機構,從事信貸業務、貸款上征信是最基本的要求之一。”黃大智說。
除此之外,信用信息的記錄是“用信”的基礎,不管是國家、企業還是個人,想要用信,必須首先有信用信息可用,將信貸信息報送至征信系統,是建立個人信用信息記錄的關鍵一步。
那么,為什么同樣是借款產品,有的產品上征信,有的產品可以不上征信呢?對此,黃大智表示,持牌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其產品不上征信原因有三:一是新成立的法人銀行沒有接入央行征信系統。接入央行征信系統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對系統、數據量、人員等都有較高要求,必須具備一些條件才有可能正式接入。二是已經接入央行征信系統的,因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暫停接入。三是個別信貸產品不在個人信用報告里記錄,如公積金貸款,過去曾經有部分該類產品不納入個人征信中。
“所以,對于正常、合規的機構與產品而言,基本很難出現貸款不上征信的情況。而對于其他的網絡借貸、小額貸款等產品,因為不持牌或者資質不夠,因此沒有接入征信系統。同時,貸款不上征信又相當于增加了貸款平臺的風險,相應的貸款產品利率也會更高、額度更小,以減小其發放貸款的風險。”黃大智表示,其實,不上征信并不意味著借款人的借貸信息就無法查詢——除了央行的征信系統外,百行征信以及各類信貸信息數據庫,也是金融機構評判用戶信用水平的重要補充手段。
例如,金融機構通過購買網貸平臺、小貸公司等平臺借貸信息的數據庫服務,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借款人在央行征信系統外的信貸情況,綜合評定借款人的借款請求。因此,那些認為不上征信的借款就不會影響以后車貸、房貸等銀行貸款產品的想法并不可取。(記者 錢箐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