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正在備考證券從業的考生來說,考試意味著什么?通關?取證?入行?賺錢?我想應該不只局限于這些目的,更重要的是在行業里找到自己的定位,實現個人價值,進而完成人生目標。
在我國,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說是最接近股票市場的人群,而股票市場又是一個高利潤,高風險的交易載體。從業人員熟悉交易細則,又掌握大量資源和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最容易從中獲利的一個群體。
然而,我國向來有著明文規定,禁止證券從業人員以及證券行業監管人員持有股票以及買賣股票。此類禁止是立足于證券市場對公開公正的基本要求,結合證券從業人員的職業特征所做出的十分重要的舉措。
首先,作為各類專業從事證券交易及經營業務機構的從業人員,必然會在工作中獲得多于普通交易人的業務優勢以及信息優勢,如果允許其利用這類優勢進行證券買賣操作,就會大大損害普通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其次,證券從業及監管人員具有參與證券行業監管立法立規、交易審核、以及日常證券行業活動的業務需求,當其參與證券買賣活動時,必然與其所應當負有的職責產生沖突,影響職責的履行,擾亂證券活動秩序,損害投資人權益。
因此,于情于理,對證券從業及監管等領域的人員持有和買賣股票行為的禁止都是合理且應當的。
對此,我國《證券法》也有專門的規定,不僅對相關人員的活動做出了禁止,與此同時還規定了相應的罰則以及市場禁入的規定。
市場禁入處罰
我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明文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也就是說,對于違反有關規定情節達到嚴重程度的,證監會均可對行為人做出市場禁入的處罰,其目的除了對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的懲罰外,還在于對證券市場秩序的清理,減少不法行為對市場的重復、長期侵害。
據《證券日報》記者統計,2018年前5個月,證監會在每周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共通報了65宗案件。其中,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案數量有所增加,達到了8宗。
實際上,對于違規買賣的證券從業人員,未必可以從中獲取暴利,也未必牽涉到內幕交易等行為,而更可能是因其對政策的不熟悉、不知情,導致違規炒股的問題。因此,所有證券從業人員以及即將進入證券行業的從業人員,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這條“高壓線”都不能觸碰!
但是,關于國內證券市場是否可以放開買賣股票限制的問題,一直備受爭議。近些年來,股票市場熊市運行特征非常明顯,在此層面看,政策上嚴禁從業者炒股,或多或少對他們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財產保護。
但是,從長遠的角度分析,中國股市的長期走勢還是值得看好的,目前股市的大幅波動、牛短熊長,更大程度上還是受壓于股市內部管理問題以及市場發展不成熟等因素。當市場逐漸成熟,管理規范,這些問題都將迎刃而解。
再者,大部分證券從業人員雖然與市場信息、交易資金的距離非常近,但真正可以掌握到核心信息渠道的從業者,卻寥寥無幾,更多從業者接觸的只是基礎業務,一般很難獲得核心內幕信息,并不會比普通散戶具有更多的優勢。
換一種角度思考,對于證券從業者尤其是證券分析師、投資顧問來說,給投資者提供合理的投資建議,就需要具備一定的市場知識與投資分析能力。但是,在現有的政策環境下,證券從業人員卻不能夠在二級市場中買賣股票,對于缺乏實踐經驗的他們,又怎么能夠提供到一個具有針對性、說服力的投資建議呢?
現在,我國的證券市場不斷開放,也不斷成熟,相關的政策制度也需要作出適度的改變,靈活調節。從本質上提升證券從業人員的實踐能力,增強對市場的判斷能力,為投資者帶來具有實質性意義的投資建議,降低投資者投資操作的風險,對于引導市場理性投資具有不容忽視的積極影響。
與此同時,假如允許部分符合規定要求的從業者投資炒股,或許將會為證券市場帶來實實在在的新增流動性補充,一旦部分開放從業者炒股的行為,將會對持續低迷的證券市場帶來源源不斷的新增流動性補充,對股票市場的影響也是利大于弊。
當然,任何情況下,對于接觸核心信息、掌握內幕資料的從業者,應該堅持股票買賣的約束限制,這對于市場投資者而言,是一種公平,可以有效降低市場信息不對稱的風險。
因此,從現在開始,就應該加強培養從業者的誠信度、自律性等行為,對于從業者存在違規投資、擾亂市場正常運行秩序的行為,應該加大懲罰力度,從本質上提升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成本,培育好國內證券市場的投資土壤,期待新花蕾的綻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