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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通過各類理財產品中取得的收益,在個人所得稅方面的規(guī)定,可以參考個人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尤其是一些對個稅的減免條款。總的來說,目前對于存款利息、銀行理財收益、國債利息、保險賠款、一般的股票轉讓收益、長期持有股票的分紅收益等,暫不收取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
個人在投資理財過程中獲得的收益,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中,大多屬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票和基金的轉讓獲得的收益則屬于“財產轉讓所得”。
在稅率上,如無減免政策則為20%,根據個稅法第三條規(guī)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在應納稅所得額方面,根據個稅法第六條,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在計征方式上,根據第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最后,還要關注相關的減征、免征政策。如個稅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銀行存款利息
銀行存款利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規(guī)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不過,在歷史上,銀行存款利息并不一直處于免稅狀態(tài)。我國對于銀行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guī)定,經歷了以下4個階段:
1.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3.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4.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銀行理財產品收益
銀行理財產品,嚴格來說,僅僅是指銀行自行開發(fā)的理財產品,也就是產品的發(fā)行人、管理人為銀行本身,而不包括銀行代銷的各類保險、基金等產品。目前,銀行不針對銀行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進行個稅的代扣代繳。
可以從銀行理財產品的說明書中了解相關稅收規(guī)定。如,中國建設銀行的理財產品,其對稅款作出的說明是:中國建設銀行暫不負責代扣代繳客戶購買本產品所得收益應繳納的各項稅款,若相關法律法規(guī)、稅收政策規(guī)定產品管理人應代扣代繳相關稅款,中國建設銀行有權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而交通銀行理財產品對稅款作出的說明是:本理財計劃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除法律法規(guī)特別要求外,投資者應繳納的稅款由投資者負責,銀行不承擔代扣代繳或納稅的義務。理財計劃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應由理財計劃承擔的增值稅應稅行為,由本銀行申報和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該等稅款直接從理財計劃賬戶中扣付繳納。
需要注意的是,銀行理財產品收益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部分產品可能涉及到增值稅,由銀行從理財資金中扣付繳納。
國債利息和保險賠款
個人投資者購買儲蓄式國債,到期后獲得的收益,也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guī)定,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同時,稅法第四條也規(guī)定,保險賠款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股票/公募基金的轉讓收益
股票轉讓收益,也就是通過股票交易的差價獲取的收益,這種行為產生的收益屬于“財產轉讓”的應稅項目。目前相關規(guī)定主要遵循財稅字〔1998〕06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xù)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即“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xù)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此外,通過滬港通投資港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也暫免征收個稅。根據財稅〔2017〕7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guī)定,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繼續(xù)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不過,免稅政策對于轉讓限售股例外。根據財稅〔2009〕167號《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轉讓限售股所得,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適用20%稅率,計算直接扣繳個人所得稅額。
對于公募基金而言,根據財稅字〔1998〕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股票/公募基金分紅收益
個人持有股票期間獲得的股息紅利收益,由持股期限決定需要繳納個稅的額度。
首先,是持有限期在1年以上的,根據財稅〔2015〕10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次,是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不過,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分紅發(fā)放的時候暫時不扣稅,而是要等到股票賣出的時候再扣。
對公募基金而言,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yè)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fā)行債券的企業(yè)在向基金派發(fā)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作者:陳悅;圖/全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