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的區別
(1)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銀行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銀行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于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銀行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2)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銀行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4)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5)連帶責任擔保的效力
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銀行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6)連帶責任擔保的適用
實務操作中,多是母公司給子公司提供擔保,由于母公司多實力較強,資產規模較大,所以抵御風險能力較強。同時,由于母公司實際控制子公司經營,是最大的受益方,所以,也愿意給子公司在銀行的負債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