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兼職的是按個稅的勞務報酬來繳納的,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是800元.勞務報酬所得,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1-20%)*20%
(3)每次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每次收入額*(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它是這樣計算的:
1、每月收入不超過4000元,則扣800元的費用.
應納稅額=(收入-800)×20%
2、每月收入超過4000元,扣20%的費用.
應納稅額=收入×(1-20%)×20%
因此,它可以說是起征點800元,稅率20%.
2.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 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第二條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因此,返聘職工如同時符合“退休人員再任職”的各項條件,則返聘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稅;如不同時符合,則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稅。

兼職收入個人所得稅具體繳納辦法
如果個人與其兼職的單位存在實質的雇傭關系,則其兼職單位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應于次月十五日內合并當月兩處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選擇到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如果個人與其兼職單位不存在實質的雇傭關系,則兼職單位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屬于連續性收入是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計算納稅,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