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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于微信公眾號 毒眸(ID:DomoreDumou),作者: 夏曉茜,編輯 | 趙普通經授權轉載。

明星肖像侵權,一告一個準。

3月28日,葛優訴北京飛螳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審民事判決書公布。法院最終判決,北京飛螳向葛優賠禮道歉,賠償后者經濟損失40000元。

統計顯示,賠償金額10萬元以下的,占肖像權侵權案件的77.95%。2019年12月,莫言肖像權維權案中,莫言獲賠210萬,這是相關案件中最高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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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源自威科先行數據庫、圖源星光互聯網觀察

具體到明星肖像侵權上,毒眸(ID:DumoreDumou)從相關娛樂法律師處獲知,藝人肖像權賠償標準上,一張侵權照片的判賠金額大概在幾萬元左右,所用的數量越多,侵權責任認定就越大,賠償金額越高。

綜合公開報道,明星肖像侵權的具體賠償金額從幾千元到百萬元不等。目前判賠金額最高的是楊穎2019年起訴某餐飲公司的案件,判賠100萬。

當明星肖像權案頻繁發生,它的背后也形成了一條律師 、明星、第三方數據公司之間的產業鏈。

一直在被告,依然在侵權

從對明星照片的使用進行分類時,可以大致分為”商用“和”未商用“兩種。這兩類都有侵權風險。

2018年,毒眸曾討論過惡搞和使用名人明星照片,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玩壞王思聰)

有法律工作者告訴毒眸,判定肖像權侵權的最主要條件包括“在未經許可、授權的情況下,以盈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2011年,趙本山起訴海南天涯并勝訴,就與后者非法使用其漫畫形象來做網站宣傳有關。

葛優近年來也頻繁進行肖像權方面的維權。公開資料顯示,2016年至今,葛優的肖像侵權案件達到100件以上。

2016年,“葛優躺”在網絡流行,甚至入選了“2016年度十大網絡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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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聞截圖

同年12月,因“藝龍旅行網”在微博中使用了葛優躺,葛優將藝龍網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權的行為,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余萬元。

2018年2月,北京一中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藝龍網公司侵犯了葛優的肖像權,需賠償葛優各種經濟損失7萬余元。法院判葛優勝訴的依據在于,藝龍網將“葛優躺”用作了商業用途。

用紅人的肖像照片為產品做宣傳,為機構站臺,也是常見的侵權行為之一。

毒眸檢索了企查查等平臺的信息,在明星肖像權案中,最常作為被告的公司包含更美、新氧等醫美平臺,其公眾號推文常常出現對明星整容的猜測和判斷。爭議焦點為公眾號引用藝人的照片是否具有營利性、涉案圖文是否造成明星藝人社會評價降低等

3月15日,蔣勤勤與北京完美創意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審民事判決書公布。此前,北京完美創意下屬的“更美”曾在公眾號擅自將原告照片用于微信文章進行廣告宣傳,在文章中有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的提示。

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極易使瀏覽者認為原告與被告存在某種合作關系,然而這與事實嚴重不符。被告的侵權事實清楚,對原告蔣勤勤的肖像、名譽均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最終判決結果為,微信公眾號“更美”中登載聲明,向原告蔣勤勤賠禮道歉,北京完美創意科技有限公司向蔣勤勤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除了蔣勤勤,其他明星也在起訴“更美”維權。

據公開信息,2015-2018年,公眾號“更美”五篇涉案文章共使用56張吳靜怡(伊能靜)肖像照,均配有廣告宣傳語與二維碼等商業宣傳內容。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更美的文章中通過對吳靜怡不同時期的照片對比,指明吳靜怡進行了整形手術,被起訴后,北京完美創意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吳靜怡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合理支出費用合計201000元。

即便不以盈利為目的使用明星肖像,也可能涉及肖像權侵權。

相關律師告訴毒眸,“肖像權主要保護公民肖像,在非經允許和授權時不得讓別人使用。如果某行為同時滿足了未經授權、使用肖像、主觀過錯三個條件,即使沒有相關產生損失,也可以被認定為侵權。雖然無法要求賠償,但被侵權者有權要求停止侵權。”

雖然一直在被告的路上,但“更美”等醫美平臺依然選擇繼續侵權。侵權讓他們失去的,似乎遠不及帶來的利益。

維權背后

2014年,張亮的肖像權糾紛中,北京法院提出了明星肖像權的“商品化”概念。此后明星肖像權就往明碼標價的路上越走越遠。

訴訟多了,也成了一門“生意”。毒眸從一位代理過明星肖像權案的律師處了解到,律師幫忙維權,所獲得的賠償,律師和明星可能會按“四六分”等比例進行分賬。

資深娛樂法律師李振武透露,“一般來說,使用圖片越多,賠償金額越高,對于從事批量肖像權維權的律師來說,前期訴訟和取證費用可能都先由律師墊付,按照最終獲賠金額按一定比例與明星進行分成。因此,律師在決定提起肖像權維權訴訟時,一般就會考慮勝訴可能性。”

為了搜尋侵權者,律師自己會檢索網絡信息,也有一些“下線”分布在全國各個城市幫忙找線下的違規廣告,查找侵權行為的第三方技術公司也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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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名人經常被“代言”

但更多的是粉絲舉報到工作室郵箱,工作室再來找律師,律師進行取證。李振武告訴毒眸,“一般流程是,先發律師函,然后看是否可以私下和解,如最終和解不了再上法庭。”

如上所述,關于肖像權的訴訟,絕大部分是明星方勝訴,賠償金的使用也各不相同。

李振武告訴毒眸,“大部分明星不是為了賠償金而去訴訟,有的明星會把錢捐給大學,做娛樂法相關的建設。”

一旦明星維權失敗的消息傳出,往往會沖上熱搜,引發大規模討論。

2020年4月,“李晨維權敗訴”的話題瞬間沖上了熱搜第一,相關話題獲得了5.7億閱讀量。

名譽權案一審敗訴,李晨本人也遭到了不少網友嘲諷,部分網友覺得,被告方評價李晨時提及的“插刀”“渣男”等等都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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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判決書

2020年10月23日,鞠婧祎肖像權案中,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鞠婧祎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672元由原告鞠婧祎負擔,其團隊提起上訴。

敗訴的新聞又上了微博熱搜,引發了不少爭議。法院審理時看重的,主要是“是否進行商業化”和“是否損害原告名譽”。

在法律層面,一般認為,公眾人物對大眾評論具有一定的容忍義務。鞠婧祎肖像權案的判決書寫道:“原告作為演藝圈公眾人物,對社會公眾就其公開發布的照片進行評價理應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而在這起案件中,鞠婧祎團隊真正介意的,或許不是照片被其無授權使用。被告的那篇文章,提到了鞠婧祎顱頂低等外貌特點,并指出如何修飾不夠完美的先天條件,借此講解如何變美。

當明星遭遇負面評價時,起訴名譽權侵有時候并不容易證明和估算損失。在這種時候,起訴肖像權侵權,可能成了一種有效的應對手段。

當然,明星的容忍并非是沒有限度的,法律也會在不同利益之間尋求平衡。

被告總是自媒體?

從被起訴肖像侵權的對象來看,自媒體大號似乎成為了重點狙擊目標。為什么自媒體更容易被“盯上”?

李振武告訴毒眸,傳統媒體有牌照(從事新聞運營和新聞報道的法定合理從業資格證),具備報道屬性,也有基本的記者職業自覺和嚴格的內部審核機制,這樣輸出的內容不太能構成主觀侵權過錯,和對明星社會評價的降低,就很難成立名譽侵權。

相比之下,自媒體沒有牌照,名不正言不順,夾縫中求生存。獲取流量的同時,也更容易成為被起訴的對象。

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的曾俊華律師,曾作為類似糾紛案件中被告方的代理人,他告訴毒眸,當前,自媒體作為侵犯肖像權糾紛被告方的案件,呈日益增多的趨勢。

曾俊華解釋,以公司為主體運營的公眾號比較容易被起訴,因為這一類公眾號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通常不屬于《民法典》第1020條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

同時,從起訴便利性的角度來看,公司運營的公眾號賬號信息內有公司信息,便于提起訴訟,而個人運營的公眾號則無法直接體現運營者信息。

此外,大公司的公眾號比較容易被起訴,這是由于這類公眾號具有知名度高、粉絲多、受眾廣等特點,這些都會成為法官確定公司侵權程度、肖像權人所受損失和判賠數額的考量因素。

并且,大公司的責任承擔能力也高于公民個人,肖像權人最終獲得賠償款的幾率也相對較高。

“一些有經驗的自媒體現在寫文章表達觀點很謹慎,很多娛樂大號沒有被起訴過,正當言論有自由的空間。”李振武告訴毒眸。

有的自媒體文章中,未經授權使用了明星照片,但沒有捏造事實以損害其名譽,也未進行商業行為,依然會被起訴。這其中似乎也有模糊的界定空間。

有律師指出,自媒體只要使用了明星照片,就屬于故意侵權

北京市中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銘律師曾告訴毒眸:“表面上看,自媒體并沒有通過使用他人照片直接獲益,但從客觀層面來說,自媒體人通過使用這些圖片可能實現閱讀數、點贊數的累積,為自己增加了商業合作的機會,一樣是商用,故屬于侵權行為。”

但被訴侵權的自媒體本身可能就會感到委屈。這也引起了一個討論:頭部媒體和KOL是否更容易被綁架?

2020年11月30日,女性自媒體大號”她刊“發布了一篇題為《我夸周冬雨衣品好,結果她要我賠50萬》的文章,迅速在微信公眾號里收獲10萬+閱讀量,點贊和在看數都超過了6000。

在這起訴訟中,她刊和周冬雨達成了和解,文章中的70多張圖片,從50萬元的訴訟請求,降到了12萬元。

文章提到,”(她刊)發布了4篇涉及周冬雨的稿件,夸她衣品好、發型好看,通篇沒有任何廣告,內容都是在夸她.......我們和一些同行聯系后得知,很多內容行業的從業者都收到了周冬雨的訴訟,每一位都面臨著巨額的賠償。"

這延伸出一個擔憂,在這樣的情境下,話語權會逐漸喪失和被閹割。

作者寫道,”干這行的人都知道,如果寫明星,用他們的相關圖片,幾乎無可避免。”

“如果明星們都來這樣告,豈不是今后任何涉及明星衣品、穿著,影視劇、音樂專輯的內容報道,都沒有人敢再碰了。因為怕賠不起。”

一位讀者在文章下面回復:“以后要處理這些問題也很簡單,征得本人同意使用這些照片就可以了,不用整篇文章都拿去給她審。”

“對于整個內容創作現在的環境來說,都拿去征得本人同意才能發,的確不太現實。” 她刊對其留言的回復獲得了5873個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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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俊華告訴毒眸,從一般公眾視角,非商業目的使用明星肖像,并沒有問題,但是依據《民法典》規定,除了明確規定的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外,其他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在法律上都是侵權的,而不論是否具備商業目的。

如果要改變這種公眾認識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局面,曾俊華認為,一方面既需要社會公眾樹立起尊重他人人格權(包括肖像權)的法律意識,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意圖;另一方面也需要立法者在立法前征求社會公眾對于某一社會問題的意見,這樣制定出來的法律也更符合社會公眾的樸素正義觀和貼近生活實際。

至少在當下,使用明星照片,仍然是一件風險不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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