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網友頻繁舉報一類問題,就是剛剛用手機號碼注冊并登錄了App,瀏覽了一些商品或崗位信息,隨后一段時間內接連收到幾十個騷擾電話,內容涉及到諸如,汽車營銷類4S店銷售電話甚至是從未瀏覽過的車型經銷商、樓盤售賣類詢問買房意向推銷房源中介信息、求職招聘類對基于個人簡歷信息的狂轟濫炸、網絡借貸類的所謂低價貸款,股票推薦配置等等。更讓網友吃驚的事,其中很多推銷人員還能準確說出個人姓名、性別、最近上網的瀏覽記錄、工作履歷等。
這種利用電話過度營銷,甚至不排除其中夾在不法分子的詐騙電話,引起廣大網民的強烈不適和反感,網友懷疑是App將手機號碼和搜索記錄等個人信息“販賣”給經銷商,或者個人信息在某個環節泄露了。那么到底是哪些環節的原因造成這種現狀,我們來做簡要的分析。
現象分析
從App的下載安裝、注冊登錄等環節涉及的個人信息來分析,之所以手機號碼和瀏覽記錄被用于“騷擾式”營銷,主要是以下環節的原因造成的。一是從技術方法上,App可以通過調用“電話權限”“一鍵登錄”等方式獲取手機號。通常,App申請電話權限一般用于標記用戶、業務風控等目的,或實現在App內的接聽撥打電話功能,但同時也可以通過其中的子權限“READ_PHONE_NUMBERS”讀取本機電話號碼。而用戶一旦開啟該權限,App就有可能通過該方式拿到手機號碼。“手機號一鍵登錄”功能是運營商提供的一種服務,方便用戶完成注冊流程,省去輸入賬號密碼的方便,而使用這種方式登錄,由于過于方便,很多人沒能意識到手機號已經提供出去了。
二是從履責要求上,App等獲取手機號是滿足“前臺匿名,后臺實名”的賬號實名制管理要求。注冊賬號成為很多App等提供服務的前提,長久以來是行業慣例,而如今,賬號體系基本都采取了使用手機號注冊的方式,這與辦理手機號碼必須實名登記的原因密不可分。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倡導的實名身份核驗方式,手機號成為“前臺匿名,后臺實名”的一種可行方案。同時,手機號幾乎成了每個網民的必備信息,無需額外注冊,且能用于接收驗證碼,這樣的特性使其成為了賬號體系的“最優解”。如此,手機號便成了絕大部分應用程序所“必然”收集的個人信息。
三是從收集使用規則上,App通常把使用手機號碼作為商業營銷的目的“模糊化”“寬泛化”。在檢測評估過程中,我們發現不少App為了達到商業推廣的目的,而大量使用表達模糊、擴大范圍式的固定話術來兜底營銷活動中對手機號碼的收集、使用、共享等環節的風險。如“當您選擇參加我們舉辦的有關營銷活動時,根據活動需要您可提供姓名、聯系方式…”,究竟怎樣才算是參加了App中的營銷活動,是不是用戶僅瀏覽了相關商品信息,就視為參加了營銷活動,就可以直接將收集的手機號碼共享給合作伙伴呢?這種不清晰的規則,對手機號碼的使用范圍限制幾乎沒有作用。
四是安全水平差、管理不善等原因導致個人信息的泄露后被他人用于“騷擾”“詐騙”。手機號碼的泄露有很多渠道,常見的有管理不善給了“內鬼”販賣個人信息的可乘之機,安全防護不過關被“黑客”拖庫盜走個人信息,企業不遵守與用戶的約定向第三方非法提供個人信息,對外展示大屏、快遞單信息等未作脫敏處理,線下隨手的營銷登記、預約記錄被挪作他用等等。而且,隨著人工智能越來越應用廣泛,智能客服機器人也成為了進行過度營銷的“騷擾源”,由于機器人效率高、成本低,即使沒有掌握泄露的手機號,僅使用按地域等劃分方式隨機生成的號碼撥打也成為可能。
現象點評
手機號碼作為每位網民幾乎都擁有的個人信息,企業之所以幾乎都會選擇收集手機號碼,是因為其確實“好用”,既能滿足賬戶注冊和管理要求(包括驗證碼登錄、找回密碼),也能滿足有關政策制度的實名注冊要求,還能用于“營銷”“回訪”等。因此,可以說,手機號碼是被收集最廣泛的信息,當然也是被泄露最多的信息,如何進行違法違規收集使用手機號碼的治理可謂是難上加難。從可采取的措施來看,可以從三個角度出發開展工作:
一是從收集側出發,最好的措施就是要少收、或收集同樣具有實名特性,但無法用于騷擾用戶的替代信息。少收是指除非是在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等有明確要求的時候才進行收集,比如瀏覽模式下即可提供基本功能服務的App則不應該強制用戶使用手機號注冊后提供服務。12月1日,公開征求意見的《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必要個人信息范圍》中指出,很多服務類型在用戶不需要提供手機號碼等實名信息的情況下應能提供基本功能服務。替代信息是指用去標識化等方式處理的個人身份信息作為App注冊登錄的賬戶標識,既可以完成身份核驗又能防止被用于撥打騷擾電話等目的,如基于網證的網絡可信身份認證的間接核驗方式,避免了向App提交原始身份信息,從而大大減少被泄露的風險和濫用的可能。二是從使用側出發,必須非常明確收集手機號碼的使用目的,限制使用范圍。如果說,收集手機號碼是用于賬戶管理,或者身份核驗,那么在用于商業營銷場景前,應單獨或再次告知用戶使用的目的、方式、范圍,并征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明示同意。根據《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不管是采用默認目的捆綁、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更改目的等方式,均屬于“未明示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的情形。賦予用戶拒絕或撤回同意的權利非常重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就指出,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也指出,未向用戶提供撤回同意收集個人信息的途徑、方式的,可被認定為“未經用戶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情形。對于用戶來說,并非不是不能理解商家的“首次營銷”行為,而是反感在明確拒絕前提下的反復騷擾和超出預期外的第三方騷擾。三是從監管側出發,2018年以來,多部門頻繁出手,重點對商業營銷類、惡意騷擾類和違法犯罪類騷擾電話進行整治,三大運營商也參與其中利用技術平臺攔截騷擾電話。隨著有關部門持續關注騷擾電話治理,將進一步擠壓濫用電話營銷的現象,推動營銷活動貼合發展需要,便捷民眾生活。從某種意義上來看,市場營銷和個人信息保護有著矛盾性,但不可否認的是,無論哪個都是用戶的需求,而我們需要做的是如何把握好平衡。這就需要App在充分保障用戶權益的基礎上,應用好數據這個重要的生產要素。數據使用“有術”“有度”“有利”,才能釋放數據價值,保障數據安全,這是需要持續探索的方向。
(本文部分圖片來源于互聯網,作者:App治理工作組 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