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1.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微信上已發表的文章在微信公眾號上推送的,構成著作權侵權——中山市商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中山市暴風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在微信上發表并載明不允許其他微信公眾號轉載的文章進行略微刪減、修改后在微信上推送的,侵犯了他人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獲得報酬等著作人身權及財產權,應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案號:(2015)中中法知民終字第197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來源:2015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2.微信公眾號頁面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上海視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歡網有限公司、重慶有線電視網絡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微信公眾號平臺的開發需要遵循騰訊公司制定的基本規則,因此微信公眾號的頁面設計在要素的選擇、結構的安排、欄目的功能以及菜單的名稱上會受到限制,個體的創作空間有限,其表達方式通常不具有獨創性,一般不被認定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案號:(2018)渝01民終470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2018年重慶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3.擅自使用知名微信公眾號名稱可能導致混淆或誤認的,構成不正當競爭——尚客圈(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為你讀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首善(北京)文化產業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糾紛案
本案要旨:經營者提供類似的服務,構成競爭關系,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權利人的微信公眾號構成知名服務特有的名稱,且該微信公眾號服務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屬于相關公眾所知悉的服務。被訴侵權人擅自使用知名微信公眾號名稱,使得相關公眾在接受微信公眾號的服務時,容易認為該服務系由知名微信公眾號所提供,從而產生混淆或誤認的,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號:(2016)京73民終75號
審理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一批涉互聯網十大典型案例
司法觀點
微信公眾號轉載侵權認定
部分微信公眾號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擅自轉載他人原創作品,既沒有署上原作者的姓名,也沒有標明作品出處,更有甚者直接以自己名義發表作品。筆者認為,微信公眾號轉載他人原創作品是否構成侵權不能“一刀切”,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量。
明確轉載“作品”的客觀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明文規定了包括文字作品在內的九類受保護的作品類型。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法院應當予以保護。因此,絕大部分利用微信公眾號進行傳播的原創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著作權法第5條明確規定本法不適用于時事新聞等。所以,如果微信公眾平臺轉載內容屬于著作權法第5條的時事新聞等,就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不應當認定構成侵權。
界定“合理使用行為”的具體范圍。一般來說,轉載只要符合著作權人的意愿(著作權人沒有明確聲明禁止轉載),并對著作權人無任何損害,同時清楚署名作者及出處的,就沒有侵犯著作權。比如,微信公眾號采用超文本鏈接的方式,并且鏈接的是原創作品著作權人的公眾號,一般不認為侵權。微信公眾號向微信用戶發布消息的行為還可以理解為一種“受著作權人控制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即向公眾提供作品。從有利于微信傳播的及時性、廣泛性和有效性來看,轉載范圍在著作權法第22條以內,就應當屬于“合理使用行為”。但是,對于某些“改頭換面”冒充原創的“轉載”行為來說,其無疑構成侵權。
免責事由的認定。微信公眾號轉載他人原創作品過程中要界定是否存在第三人過錯、受害人同意或意外事件等因素。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微信公眾號的侵權行為是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侵權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的。例如,原創作品作者同意微信公眾號轉發其作品,就可以不認定為侵權。當然,在考慮一般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時,還需兼顧考慮微信侵權的特殊性,一些特殊的免責事由也應當考慮進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明確了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問題。基于微信公眾號轉載他人原創作品適用過錯原則,若轉載主體承擔了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可以認定為特殊侵權的免責事由。當然,部分微信公眾號會“取巧”轉載一些沒有原始出處和作者信息的作品,或擅自將他人的作品進行再加工或歪曲篡改,這將侵犯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摘自王旭:《微信公眾號轉載侵權認定》,載《檢察日報》2015年4月27日)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修正)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
(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
(二)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
(三)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