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的規定,對跨境電子商務直購進口商品及適用“網購保稅進口”進口政策的商品,按照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有關商品(食品、藥品、化妝品等)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
即自2018年8月,進口檢驗檢疫證明取消,并入報關單。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商品的“申報清單”在海關審核通過后,即可入境,原則上不再需要檢驗檢疫證明。
但公告也明確了對相關部門明令暫停進口的疫區商品和對出現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商品啟動風險應急處置時除外。因此建議企業聯系當地海關檢驗檢疫部門做進一步確認,以當地海關要求為準。
這一規定對跨境電商企業在因食品、藥品、化妝品等買賣合同糾紛中,免去了應當提供相關檢驗檢疫證明的責任。
如案號(2020)魯02民終8246號中,一審法院以被告(跨境電商企業)未能提供所購產品的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不符合原告購買產品的要求,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判被告敗訴。
但在二審階段,二審法院則援引了前述公告的規定,認定不再需要檢驗檢疫證明,最終駁回了原告(消費者)的起訴,支持了被告(跨境電商企業)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