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小知識
不少人認為跨境電商就是在電商平臺上購買進口產品或者出口產品,說起來可沒那么簡單~
知識點1:跨境電商包括直郵模式和保稅倉(海外倉)備貨模式
直郵模式簡單的說就是在某跨境電商平臺下單之后,海外商家直接將商品郵寄給消費者。而保稅倉備貨模式就是大家比較熟悉的保稅倉發貨,商家事先大量采購境外商品放置在保稅區倉庫,線上下單之后能快速送達消費者。
知識點2:海關監管跨境電商進出口貿易全流程
近年來,商務部、海關總署等部門陸續出臺多項規范性文件,對跨境電商的交易、支付、運輸、倉儲等全流程進行監管。所以說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再通過電商平臺銷售的產品,不屬于跨境電商的范疇。
知識點3:跨境電商模式下消費者享有稅收優惠
依據2018年11月29日發布的《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單次交易限值5000元內、個人年度交易限值26000元內進口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征收關稅,增值稅、消費稅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
以案釋法
購買跨境電商產品需要注意的三個法律問題:
1.仔細閱讀用戶協議,注意管轄和法律適用條款
依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境內跨境電商平臺多約定在國內進行訴訟或者仲裁,并且適用我國的法律,但是部分境外跨境電商平臺在用戶協議中卻明確約定適用外國法律并由外國法院或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一旦交易雙方產生糾紛,可能導致消費者維權的難度和成本較高。
· 案例 ·
盧某訴某境外跨境電商平臺合同糾紛案中,平臺以盧某在下單前與其簽訂的用戶協議中包含適用外國法律并由外國法院管轄條款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在仔細審查合同條款后認定用戶協議中確實包含了平臺所述的管轄約定條款,故最終采納了平臺意見,裁定駁回了盧某的起訴。
· 小貼士 ·
消費者在首次注冊跨境電商平臺時,應仔細閱讀用戶協議,特別注意其中的管轄和法律適用條款。如爭議解決成本較高,建議綜合考量貨物價值、平臺口碑、用戶體驗等因素,并在仔細確認產品信息后謹慎下單。
2.注意識別交易對象,避免合同主體混淆
在跨境電商平臺中,除跨境電商企業入駐平臺銷售的產品,還包括平臺自營產品。自營產品是否確實為平臺方經營銷售,還要以銷售頁面標示和提醒為準。此外,還要注意區分跨境電商企業、平臺運營方和提供平臺運營的服務方等主體。
· 案例1·
程某在某公司經營的跨境電商平臺購買自營商品,后因產品質量問題起訴某公司。某公司以其非實際銷售方提出抗辯。法院經審查認為產品銷售頁面有“自營”字樣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誤導,并且某公司未充分提示說明產品銷售方,故對某公司的意見不予采納。
· 案例2·
劉某訴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某公司提出其并非平臺實際運營主體,僅負責招聘、開設微信公眾號等境外跨境電商平臺本地化運營所進行的輔助性工作,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某公司的抗辯意見成立,最終以主體不適格為由判決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 小貼士 ·
建議消費者在購買跨境電商產品時,首先咨詢客服人員詢問產品的實際銷售方,并要求商家出具相應經營資質,以確認交易對象,避免主體混淆。
3.認真查看銷售說明,關注產品標準差異
2018年11月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等六部門印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進口商品應符合原產地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可能與我國標準存在差異,在跨境電商企業履行提醒告知義務的前提下消費者自行承擔相關風險。近年來,消費者以進口食品存在違法添加、未取得保健食品批文、未取得合格證明等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事項要求十倍賠償的案件并不少見,由此不難看出境內外產品標準存在差異,消費者就此需要予以進一步關注。
· 案例 ·
某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中,玉某以跨境電商平臺銷售的產品違法添加食品添加劑為由要求十倍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跨境電商經營者在平臺上明確標注產品為“海外代購”并作出中文使用說明,“海外代購”產品的進貨渠道有別于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由進口商進口產品,而本案中玉某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購買的商品是符合原產地標準的,故最終判決駁回了玉某要求十倍賠償的訴請。
· 小貼士 ·
在購買跨境電商產品前,消費者應仔細閱讀平臺銷售頁面的商品詳情和說明,特別是商家予以重點提示的產品信息和標準。
隨著北京自貿試驗區的建設發展,跨境電商將進一步惠及有海外購物需求的消費者,并推動相關產業鏈的升級和完善。在您購買跨境電商產品之前,建議仔細閱讀用戶協議、與商家確認經營資質、看清商品銷售說明,如此才能買的放心,用的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