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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9日,隨之在紐交所登陸,阿里巴巴(以下簡稱“阿里”)終于完成其舉世矚目的上市歷程,從香港轉戰美國,圍繞其合伙人制度的爭議也終于塵埃落定。

有合伙人不叫合伙人制度,看看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設計的精髓
 
 
 

根據其于5月7日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美國證監會”)提交的IPO招股說明書(以下簡稱“招股書”)及其他公開披露的信息,阿里維持15年之久并在2010年正式確立的阿里合伙人制度揭開了神秘的面紗。選擇此文,供大家學習。

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法律內容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又稱為湖畔合伙人制度(英文翻譯為“Lakeside Partners”),該名稱源自15年前馬云等創始人創建阿里的地點——湖畔花園。阿里的創始人自1999年起便以合伙人原則管理運營阿里,并于2010年正式確立合伙人制度,取名湖畔合伙人。

仔細閱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內容,我們不難發現其主旨是通過制度安排,以掌握公司控制權為手段保證核心創始人和管理層的權益并傳承他們所代表的企業文化。然而,與其他在美上市的公司做法不同,阿里沒有采取雙重股權制度實現管理層控制上市公司,而是通過設立一層特殊權力機構以對抗其他股東的權利并穩定創始人和管理層現有的控制權,這層機構就是阿里合伙人。因此,阿里合伙人雖然使用了合伙人這一名稱,卻與《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范定義的合伙人存在本質上的區別。

根據2014年5月阿里向美國證監會遞交的招股書,當時阿里合伙人共計28名;而后阿里于2014年6月更新了招股書,阿里合伙人減至27名,其中22人來自管理團隊,4人來自阿里小微金融服務集團(其中兩人兼任阿里和阿里小微金融服務集團的管理職務),1人來自菜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阿里合伙人再次調整,新增3名合伙人,總人數增至30人。阿里合伙人制度并未固定人數,名額將隨著成員變動而改變且無上限,除馬云和蔡崇信為永久合伙人外,其余合伙人的地位與其任職有關,一旦離職則退出合伙人關系。根據阿里的招股書、公司章程及其他公開資料,阿里合伙人制度的主要規定如下:

1、合伙人的資格要求:(1)合伙人必須在阿里服務滿5年;(2)合伙人必須持有公司股份,且有限售要求;(3)由在任合伙人向合伙人委員會提名推薦,并由合伙人委員會審核同意其參加選舉;(4)在一人一票的基礎上,超過75%的合伙人投票同意其加入,合伙人的選舉和罷免無需經過股東大會審議或通過。此外,成為合伙人還要符合兩個彈性標準:對公司發展有積極貢獻;及,高度認同公司文化,愿意為公司使命、愿景和價值觀竭盡全力。

2、合伙人的提名權和任命權:(1)合伙人擁有提名董事的權利;(2)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占董事會人數一半以上,因任何原因董事會成員中由合伙人提名或任命的董事不足半數時,合伙人有權任命額外的董事以確保其半數以上董事控制權;(3)如果股東不同意選舉合伙人提名的董事的,合伙人可以任命新的臨時董事,直至下一年度股東大會;(4)如果董事因任何原因離職,合伙人有權任命臨時董事以填補空缺,直至下一年度股東大會。阿里合伙人的提名權和任命權可視作阿里創始人及管理層與大股東協商的結果,通過這一機制的設定,阿里合伙人擁有了超越其他股東的董事提名權和任免權,控制了董事人選,進而決定了公司的經營運作。

3、合伙人的獎金分配權:阿里每年會向包括公司合伙人在內的公司管理層發放獎金,阿里在招股書中強調,該獎金屬于稅前列支事項。這意味著合伙人的獎金分配權將區別于股東分紅權,股東分紅是從稅后利潤中予以分配,而合伙人的獎金分配將作為管理費用處理。

4、合伙人委員會的構成和職權:合伙人委員會共5名委員,負責:(1)審核新合伙人的提名并安排其選舉事宜;(2)推薦并提名董事人選;(3)將薪酬委員會分配給合伙人的年度現金紅利分配給非執行職務的合伙人。委員會委員實施差額選舉,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合伙人委員會是阿里合伙人架構中最核心的部門,把握著合伙人的審核及選舉事宜。

為確保阿里合伙人制度的長期性和穩定性,阿里還制定(做出)了以下規則和安排:

1、從規則上增加合伙人制度變更的難度

阿里合伙人制度變更需通過董事批注和股東表決兩重批準:從董事層面看,任何對于阿里合伙協議中關于合伙人關系的宗旨及阿里合伙人董事提名權的修訂必須經過多數董事的批注,且該等董事應為紐交所公司管理規則303A中規定的獨立董事,對于合伙協議中有關提名董事程序的修改則須取得獨立董事的一致同意;從股東層面看,根據上市后修訂的公司章程,修改阿里合伙人的提名權和公司章程中的相關條款,必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票數95%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2、與大股東協議鞏固合伙人控制權

阿里合伙人與軟銀、雅虎達成了一整套表決權拘束協議以進一步鞏固合伙人對公司的控制權。根據阿里的招股書,上市公司董事會共9名成員,阿里合伙人有權提名簡單多數(即5人),如軟銀持有阿里15%及以上的股份,軟銀有權提名1名董事,其余的3名董事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前述提名董事將在股東大會上由簡單多數選舉產生。根據前述表決權拘束協議,阿里合伙人、軟銀和雅虎將在股東大會上以投票互相支持的方式,確保阿里合伙人不僅能夠控制董事會,而且能夠基本控制股東大會的投票結果。

協議約定:(1)軟銀承諾在股東大會上投票支持阿里合伙人提名的董事當選,未經馬云及蔡祟信同意,軟銀不會投票反對阿里合伙人的董事提名;(2)軟銀將其持有的不低于阿里30%的普通股投票權置于投票信托管理之下,并受馬云和蔡祟信支配。鑒于軟銀有一名董事的提名權,因此馬云和蔡崇信將在股東大會上用其所擁有和支配的投票權支持軟銀提名的董事當選;及,(3)雅虎將動用其投票權支持阿里合伙人和軟銀提名的董事當選。

二、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意義及法律分析

1、阿里選擇合伙人制度的長遠意義——企業發展和文化

采取合伙人的治理架構。馬云認為這一制度保證了高盛和麥肯錫穩定快速的發展和獨立自主的文化。馬云等創始人的理念是仿效高盛和麥肯錫的模式,將管理層分為三個梯度以推進公司運作:新進人員負責具體執行,中層負責戰略管理,創始人主要關注人才選拔和企業發展方向。根據該梯度設計及對應職責,必須存在一種機制以確保創始人和管理層被賦予相應的公司控制力,這就是阿里合伙人制度的靈感和動因。

有合伙人不叫合伙人制度,看看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設計的精髓
 
 
 

 

為解釋這一目的,馬云于2013年9月10日發出了一封致全體員工的公開信,信中稱合伙人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公司運營實現使命傳承,以使阿里從一個有組織的商業公司變成一個有生態思想的社會企業;控制這家公司的人,必須是堅守和傳承阿里使命文化的合伙人。

合伙人選任制度設計本身也反映了阿里有意識地貫徹著以合伙人治理為核心的統一且發展的企業文化。如,合伙人每年選舉制度既填補了因現任合伙人轉股或離職等原因可能造成的職務空缺,又為推動公司及時應變、業務拓展和長期發展提供了人事更新的基礎和渠道;又如,合伙人人數不設上限,使得合伙人機構的擴張能力與公司發展同步,打通重要員工的上升通道,激發管理層工作熱情;再如,候選人經過在任合伙人推薦、合伙人委員會審核及75%的合伙人投票贊成后方可就任新合伙人的選任程序協調了部分合伙人與整個合伙人團隊可能產生的矛盾沖突,在任合伙人的推薦可以使人才發現不局限于某幾位合伙人的視野范圍,確保未來發展的新鮮血液來自公司的各方各面,合伙人委員會的審核不僅反映了對合伙人資格的要求,而且通過對彈性標準的判斷也體現了核心合伙人對候選人的認知及價值傾向,確保新任合伙人與核心合伙人利益的一致性,而絕對多數通過制度可以避免因新合伙人的加入所引起的合伙人內部矛盾糾紛,穩定并鞏固了合伙人之間的信任及協作;還如,合伙人選舉時一人一票的投票制度,反映了合伙人之間的平等性,選舉權不與股份等因素掛鉤使得阿里合伙人制度更具人合性的特征。此外,對于合伙人任職期間的持股和限制轉股數額的要求可以實現合伙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的綁定,以減少合伙人的道德風險和代理成本。

2、阿里選擇合伙人制度的直接意義——保證控制權

阿里合伙人制度最直接和最現實的作用是強化并鞏固創始人及管理層對公司的控制。阿里創始人的持股數量已隨著阿里的持續融資及上市被逐步稀釋,根據招股書顯示,目前軟銀為阿里的最大股東,持有7.97億股,持股比例為34.4%,其中4.66億股為軟銀直接持有,1500萬股由軟銀下屬的SBBM Corporation持有,3.16億股由軟銀下屬的SB China Holdings Pte Ltd.持有。第二大股東為雅虎,持股5.24億股,占比22.6%。在上述兩大股東之后才是董事局主席馬云,持股數量為2.06億股,占比8.9%;董事局執行副主席蔡崇信持股8350萬股,占比3.6%;阿里CEO 陸兆禧、COO張勇等高管持股比例均未超過1%。從股份分布比例上看,阿里創始人及管理層所持股份合計不超過13.5%,遠不及雅虎所持有的股份數額,更不能與軟銀相提并論,僅憑借持股難以對公司繼續實施控制,因此通過公司架構設計以獲取超過其股份比例的控制權則至關重要。

根據公司法理論及公司治理的研究結果,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其資合性特點使其區別于以人合性為主要特征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伙企業,如果說人合性的經營實體追求股東的權利和意志,那么在資合性實體中,董事會則具有十分顯著的地位,董事會作為公司具體經營運作的決策中心和管控者,決定著公司的發展路徑和總體規劃,而以CEO、總經理等為首的高級管理層則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因此,董事會作為公司治理的重要部門,直接控制著公司本身,股東則依賴于行使投票權、知情權等權利或采取“用腳投票”的方式改變或影響董事會,借以實現間接控制公司的效果。在以董事會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下,控制董事會即意味著控制了公司。

有合伙人不叫合伙人制度,看看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設計的精髓
 
 
 

控制董事會最主要的方式是取得董事的提名權和任命權,安排自己的代言人進入董事會以管控公司。從實然的角度看,阿里合伙人制度確立了如下兩層措施:首先,制度規定阿里合伙人享有董事會半數以上董事的提名權,且在被否決的情況下可以重新提名己方董事,從而確保了其能夠控制多數新任董事候選人,構成了限制其他股東權利的第一道屏障;其次,一旦創始人和管理層與其他股東(特別是大股東)的矛盾加劇,其他股東可能反復動用其投票權在股東大會上否決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因此制度賦予合伙人任命臨時董事的權力,即無論股東是否同意,合伙人提名的董事都將進入董事會以保證其超過半數的控制權。

通過這一制度設計,股東的否決權實際已被架空,股東大會董事選舉的意義實質上僅是安排股東代表作為少數董事參與董事會運作,合伙人成功地通過控制董事會的方式取得了公司控制權;然而從應然的角度看,不少人質疑這樣的制度安排違背了同股同權和資本多數決的原則,因為按照一般公司法理論,狹義的公司治理目標即是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董事的提名權理論上屬于每個股東(為了避免股東人數眾多及分散性影響所導致的董事提名頻繁及混亂問題,不少國家的公司法對提名董事的股東的單一或合計持股比例作出了限制),而董事的選任無論是直線投票制還是累積投票制,其實質都是股東資本多數決的結果。顯而易見,阿里合伙人制度所保障的僅是小股東——阿里創始人及管理層的權益,違背了上述原則。

既然阿里合伙人制度顛覆了一般公司法理論,因此該制度如要得以長期穩定地執行,必須通過某種方式將該制度固定下來,對此,阿里采取的措施是將創始人及管理層與大股東間達成的關于董事提名和任命的方案寫入公司章程,且協議中提名權的修改和公司章程中相關條款的修訂應分別經多數董事的批注和股東大會絕對多數票通過(95%以上),通過公司章程的形式直接對阿里合伙人賦權。

有合伙人不叫合伙人制度,看看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設計的精髓
 
 
 

這一措施的另一好處是,無論今后其他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如何變動,只要阿里合伙人持有最低比例的公司股份,則合伙人的權利將不會旁落。其實,阿里香港上市的矛盾焦點就在于香港聯交所和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對于阿里合伙人制度中關于董事提名權和任命權的規定以及相關措施的接受程度,下文將對此進行專門評述。

當然,阿里管理層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實現創始人和管理層對董事會的控制(如雙重股權制度等),但之所以采取阿里合伙人這一具有創新性的制度,還有其他方面的考量,本文第三點第二小點將對此做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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