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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剛 劉用印 戴越 楊建恒


新基建主題系列——人工智能訓練數據的法律風險與合規建議

 

作為新基建的重要領域之一,人工智能技術受到了業界廣泛關注與討論。機器學習是人工智能的核心。機器學習是模擬人類的學習行為的一種特定算法,這種算法從現有的訓練數據(包括圖形、視頻、音頻、文字等各類信息)中挖掘出有規律的內容,并建立自己的邏輯、重新組織已有的知識結構并不斷改善自身的性能,進而實現“人工智能”,如自動語音識別、人臉識別等。如何合規地獲取和使用訓練數據是人工智能行業普遍關心的問題。本文主要分析人工智能在進行機器學習過程中所使用的訓練數據(以下簡稱“AI數據”)的法律風險,并對企業合規使用數據提出一些建議。

一、使用AI數據的法律風險

通常而言,獲取AI數據主要有以下方式:第一,自行采集,如通過網站、App、智能家居設備等渠道收集數據;第二,從第三方數據供應商采購;第三,通過網絡爬蟲等技術手段抓取現有數據。前兩種方式AI數據來源相對確定,主要問題在于如何獲得數據所有者及涉及的其他權利人的授權。而技術抓取的數據,數量龐大且來源廣泛,除了上述授權問題之外,應更加關注數據本身以及抓取行為的風險。總體而言,AI數據的法律風險包括:侵害民事權益的風險,主要涉及自然人的人身權,通過《民法典》[1]調整;侵害知識產權的風險,主要涉及著作權,通過《著作權法》調整;侵害商業權益、競爭秩序的風險,主要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此外,如果相關行為達到了嚴重危害社會程度,觸犯《刑法》,還會面臨刑事風險。

當然,相比于其他場景下對數據的使用,由于本文討論的主要是人工智能機器學習過程中的使用行為,這種使用一般屬于內部研發階段使用,相關數據通常不會向公眾公開,且相關數據直接應用于“人工智能”,因此受到關注或者泄露的風險相對更小一點。但是,其中風險仍不容小覷、需予以關注。

(一)侵害人格權的風險

如上文所述,AI數據可能包括圖形、視頻、音頻等,而如果其中涉及自然人的形象、聲音、個人信息等內容,應關注其侵害人格權的風險。《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AI數據可能涉及的人格權,主要包括上述權益中的肖像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

1、侵害肖像權的風險

《民法典》在人格權編第四章規定了肖像權,姓名的許可與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的規定。[2]肖像權,基于公民的肖像而產生,肖像是指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肖像權是自然人的法定的權利,是自然人基于本人的形象而享有的專有權,對他人肖像的商業化使用,需要征得當事人同意,否則構成侵權。肖像主要通過畫像、照片、錄像等方式展現,需要完整清晰,要求能夠再現原形人的相貌綜合特征。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肖像權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在現實世界的樣貌,一些影視劇中的劇照等如果能體現自然人的特征,表演形象也被認為屬于肖像的一部分。如在葛優與藝龍網肖像權糾紛一案[3]中,法院認為:肖像是通過繪畫、攝影、電影等藝術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其載體包括人物畫像、生活照、劇照等。劇照涉及影視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劇中人物,當一般社會公眾將表演形象與表演者本人真實的相貌特征聯系在一起時,表演形象亦為肖像的一部分,影視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與肖像權并不沖突。《我愛我家》中的“葛優躺”造型確已形成特有網絡稱謂,并具有一定的文化內涵,但一般社會公眾看到該造型時除了聯想到劇目和角色,也不可避免地與葛優本人相聯系,該表現形象亦構成原告的肖像內容,并非如藝龍網公司所稱完全無肖像性質。即便該造型已成為網絡熱點,商家亦不應對相關圖片進行明顯的商業性使用,否則仍構成對葛優肖像權的侵犯。

鑒于AI數據可能涉及照片、圖片、錄像、影視劇等內容,只要數據中涉及的肖像、聲音能再現自然人的特征,或者一般社會公眾能夠將影視劇中的表演形象與表演者本人真實的相貌特征聯系在一起,相關的影視形象、自然人形象均構成自然人肖像權控制的范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的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此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在本文場景下,如果需要使用照片(即攝影作品)中的自然人圖像,不僅需要獲得攝影作品作者的授權,也需要獲得肖像權人的許可,否則仍存在侵害肖像權的法律風險。

2、侵害隱私權的風險

一般認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民法典》在人格權編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盡管當前對于何種信息屬于隱私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仍存爭議,但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有一些信息屬于法定的隱私范圍,如基因信息[4]、病歷資料[5]。對于其他信息或者資料,從最大可能降低風險的角度考慮,只要是自然人不愿意公開的信息,一般也會被納入隱私權的控制范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的規定,侵擾、非法采集、公開他人私密信息是侵犯隱私權的主要形式,但未經自然人同意,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同樣屬于侵害隱私權的行為。[6]

隱私權具有私密性,一般認為,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不屬于隱私權保護范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使用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一般不構成侵害隱私權。[7]

因此,對于AI數據,如果相關數據內容是自然人自行通過互聯網公開或者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公開的,對相關數據的使用一般不涉及對自然人隱私權的侵犯。但是,如果相關數據內容系偷拍、偷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并進行上傳、分享,則對該等數據的使用,仍存在較大的侵害自然人隱私權法律風險。

3、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風險

《民法典》在人格權編設置了專章對個人信息進行了規范。[8]關于個人信息的收集和處理,法律要求須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收集、處理,并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公開收集、處理信息的規則,明示收集、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關于個人信息的儲存和使用,法律要求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信息收集者、控制者還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網絡安全法》、《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等法律和國家標準亦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儲存、使用、共享等全流程作出了規范。

對于AI數據,尤其是通過技術手段抓取的數據,其不可避免含有一些個人信息,因此做好個人信息合規工作十分重要。一旦違反個人信息相關規定可能面臨民事糾紛、行政處罰甚至刑事風險。如在周新營訴保監會侵權案[9]中,因保監會的網站存在漏洞,含有原告個人信息的內容被百度爬蟲抓取并收錄,導致了個人信息的泄露,法院最終認定了保監會構成侵權。在秦帥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10]中,被告人通過技術手段,侵入某科技公司后臺系統,爬取公民信息,制作數據報告,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二)侵害商業權益的風險

AI數據作為人工智能學習的基礎數據,對企業競爭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獲取、使用AI數據過程中,同樣應當關注其侵害其他主體商業權益的法律風險。

1、侵害商業秘密的風險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均屬于商業秘密。AI數據作為重要的商業信息,很多企業通過商業秘密的方式予以保護,若AI數據滿足商業秘密的條件,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以及使用以上述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均屬侵權行為。

一般而言,公開的數據因其不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要件,較難被認定為商業秘密,但如果企業在用戶協議、隱私政策等文件中將其界定為“商業秘密”,依然可以表明此類數據的重要價值,從而可能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原則性條款予以保護[11],具體論述詳見下文。

2、違反不正當競爭原則性規定的風險

如上文分析,除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具體條文中規定的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經營者實施其他不正當行為,還有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原則性條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企業通過Open API、爬蟲等技術手段,取得AI數據且不加修改地使用數據,可能被認定為搭便車、構成混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涉及數據的典型不正當競爭案件如大眾點評訴百度地圖使用“用戶點評信息”不正當競爭案[12]、谷米公司訴元光公司獲取使用“實時公交位置數據”不正當競爭案[13]、淘寶公司訴美景公司獲取“生意參謀”大數據產品不正當競爭案[14]、新浪微博訴脈脈獲取使用“微博用戶信息”案[15]等。在前述新浪微博訴脈脈案中,法院雖然沒有認定被告有侵害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一審法院將“《開發者協議》中將用戶信息定義為微博商業秘密”作為考量因素,認定了用戶信息的重要價值,亦對案件定性產生了影響,同時法院也確立了使用Open API模式獲取數據應遵循“用戶授權”+“平臺授權”+“用戶授權”的三重授權原則,否則存在較大的不正當競爭的法律風險。

(三)侵害著作權的風險

企業使用的AI數據,可能包含文字、圖像、音視頻資料等內容,這些內容可能構成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的作品或錄音錄像制品,[16]未經授權使用他人作品,存在侵害著作權的法律風險。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而言只要滿足最低限度的獨創性就有可能構成作品。因此,對于AI數據所涉及的某些資料,如文學著作、繪畫攝影圖片、音視頻資源等由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創作的內容,如果滿足最低限度的獨創性的,則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企業在訓練人工智能使用AI數據的過程中,一般會將相關AI數據復制或者下載到自己所有或者第三方服務器中進行保存以便于使用,該種行為屬于著作權中的“復制”行為。而企業對AI數據的使用,一般系用于自身商業目的之使用,并不滿足《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所明確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條件。在此情況下,使用他人作品,應獲得權利人的明確授權,以避免產生著作權侵權法律責任。

如未經授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內容,無論是自行采集還是通過自動化抓取的方式,均可能構成侵權。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主要表現為侵害著作權的民事糾紛,如大眾點評網訴愛幫網侵害“點評信息”著作權案[17]、湖南衛視訴內聚公司等侵害《歌手》節目信息網絡傳播權案[18]等,上述案件中,法院認定通過自動化抓取等方式獲取、提供作品的行為侵害了權利人的著作權。此外,情節嚴重的,亦有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刑事風險。如在安徽許某、王某侵犯著作權案[19]中,被告人未經許可,利用爬蟲軟件采集復制他人文字作品并上傳至其個人網站,并通過商業行為獲利,情節嚴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盡管企業對AI數據一般僅用于內部使用而不公開,被權利人關注和追究責任的風險相對較小,但如上文分析,未經授權“復制”行為本身即構成侵權,“內部使用”不會影響行為的定性。

(四)其他刑事風險

在獲取AI數據的過程中,如違反了《刑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會面臨其他刑事風險。這些風險主要來源于獲取行為的非法性,其中以破壞技術措施、非法侵入、干擾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為主要風險來源。如上海晟品公司及其職員采用技術手段非法抓取科技公司服務器中存儲的視頻數據,破解科技公司的防抓取措施,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20]又如,李文環等人使用“爬蟲”軟件,大量爬取全國各地及涼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公告的車牌放號信息,之后使用軟件采用多線程提交、批量刷單、驗證碼自動識別等方式,突破系統安全保護措施,將爬取的車牌號提交至“交通安全服務管理平臺”車輛報廢查詢系統,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21]

二、獲取、使用AI數據的合規建議

面對眾多的法律風險,AI企業應當增強風控意識,做好數據合規工作。以下是根據我們工作經驗,對企業AI數據合規的幾點建議。

(一)獲得AI數據權利主體的授權

無論是肖像權、著作權還是個人信息、商業數據,獲得數據權利主體的授權,都是合規使用數據的理想方案。獲取授權,首先需要判斷數據權益的性質與權利主體,如果相關數據來自于第三方,還應確定原始權利主體以及授權鏈條的完整性。實踐中,AI學習需要的數據是海量的,獲得每一個數據主體的授權一般難以實現。但我們認為,對于某些風險較大的數據,如個人生物識別信息、通信記錄和內容、財產信息、征信信息、行蹤軌跡、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病歷信息等個人敏感信息(已匿名化的信息除外),應以授權同意為原則。如果是研發所必需,取得數據主體授權是研發主體難以豁免的法律義務。在獲取、使用這類數據時,應對數據的原始權利主體、授權鏈條、授權范圍等內容進行嚴格的審查。

(二)通過第三方采購數據

如上所述,AI研發需要的數據是海量的,逐一獲取所有權利主體的授權并不現實,從數據供應商采購數據便成為了很多企業的解決方案。我們認為,在采購過程中,應通過協議等方式要求供應商對AI數據的知識產權,涉及第三方的民事權益(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肖像權、隱私權、個人信息)做無瑕疵或者不侵權保證,并要求該供應商確保授權權利的完整合法。如果相關數據可能涉及個人信息(尤其是個人敏感信息),應當在傳輸前由該第三方進行脫敏處理且做到無法還原。通過上述約定,AI企業可以降低潛在的侵權風險,并且可以將其用作合法來源抗辯的理由。

另外,我們建議在協議中應明確保密義務條款,即對企業購買的AI數據,要求供應商承擔保密義務,以降低信息被披露的可能性,從而進一步降低法律風險。同時,AI企業可通過抽查的方式對供應商提供的數據權屬文件進行審查,并對相關審查情況進行書面記錄,作為潛在侵權糾紛中抗辯理由的證據,以進一步降低因購買數據而導致的潛在侵權法律風險。

(三)使用無需授權的公有領域數據

“公有領域”是知識產權法中的概念,是指在現代知識產權法體系下,不適合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思想和作品的總體,是人類的一部分作品、知識的總匯,可以包括文章、藝術品、音樂、科學理論、發明等。[22]對于已經匿名化的個人信息、政府公開數據等數據信息,亦可以將其視為廣義的“公有領域”范圍。

1、合理處理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條的規定,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3.14條亦指明,個人信息經匿名化處理后所得的信息不屬于個人信息。因此合理收集與使用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經匿名化處理后的個人信息,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使用AI數據的個人信息合規風險,但使用中,企業依然應當關注數據涉及的商業利益,避免因不當使用產生的不正當競爭風險及對個人財產權益的侵害。

2、使用公有領域的素材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的規定,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上述素材,可以不考慮其著作權而無償使用。此外,《著作權法》亦規定了作品的復制權等著作財產權具有一定的保護期限。公民的作品,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首次發表后五十年。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首次發表后五十年。表演者權的保護期為該表演發生后五十年。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利的保護期為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五十年。對于已經超過著作權法保護期限的作品,任何主體都可以就該作品無償使用。

(四)合規使用爬蟲等技術手段

企業通過爬蟲、Open API等技術手段獲取AI數據,應保證目的正當、手段合法。從防范風險的角度,我們建議企業建立配套的數據安全系統及專門的合規審查機制,重點關注爬蟲行為的合規性(遵守robots協議、遵循“三重授權原則”等),爬取數據內容的合規性(甄別所爬取數據內容、獲取權利人授權)以及對所爬取數據進行使用、儲存的合規性。因為爬蟲相關法律問題較為復雜,各位讀者可以參考薛熠律師的文章《大數據從何而來,涉足大數據業務需留意的網絡爬蟲技術合規風險》。[23]

(五)限定AI數據的使用范圍,建立安全機制

在AI數據使用過程中,我們建議企業對數據的使用、披露范圍進行嚴格控制。通常情況下,企業的AI數據僅用于人工智能研發,因此建議企業通過內部規章制度或者員工保密協議,將數據的適用范圍限制在“內部使用”。除了人工智能訓練之外,如沒有特別需求,建議企業不再將AI數據轉授權或者對外公開、許可或轉讓,以降低可能的侵權風險。

如前所述,《民法典》《網絡安全法》等法律及其配套法規、規范性文件對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事項作出了系統的規定。作為掌握大量AI數據的主體,我們建議企業建立數據安全系統,設定合規審查機制,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護公司數據財產安全,另一方面也是企業法定的數據合規義務。

人工智能作為快速興起、蓬勃發展的新技術與新業態,會面臨法律上的新問題與新風險。但我們相信,在產業從業者、政策制定者與司法裁判者的良性互動中,會找到解決問題的新思路與新方案,推動產業的新進步與新發展。

[注]

[1]《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發布時《民法典》尚未生效,但出于遵循最新立法精神及體系化表述之需要,本文中涉及民法的部分仍引述《民法典》的內容。本文僅就相關問題進行學理討論,企業在合規實踐中應以生效的法律條文為依據。

[2]《民法典》關于肖像權的規定如下。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肖像權】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肖像權消極權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姓名許可和聲音保護的參照適用】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

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3] 案號:(2018)京01民終97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采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應當尊重人類遺傳資源提供者的隱私權,取得其事先知情同意,并保護其合法權益。

[5]《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6]《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二)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于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公開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個人信息,或者公開該信息侵害權利人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權利人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民法典》第四編第六章,主要條款如下: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個人信息的定義】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個人信息處理的原則和條件】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處理個人信息免責事由】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信息處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義務】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9] 案號:(2016)瓊02民終375號

[10] 案號:(2018)京0108刑初770號

[11]《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12] 該案入選2016年影響中國互聯網法治進程10大案例,案號:(2016)滬73民終242號

[13] 該案入選2018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案號(2017)粵03民初822號

[14] 該案入選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案號(2018)浙01民終7312號

[15] 案號:(2016)京73民終588號,有媒體稱之為“大數據引發不正當競爭第一案”

[16] 為便于表述,下文中主要介紹關于作品的規定,錄音錄像制品的規定可參考著作權法的相關表述。

[17] 案號:(2010)海民初字第4253號

[18] 案號:(2019)京0491民初2826號

[19] 該案入選2019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案情簡介參見http://www.jcrb.com/jcjgsfalk/dxal/gjc/zhishichanquan/202004/t20200426_2150555.html

[20] 案號:(2017)京0108刑初2384號

[21] 案號:(2018)川3424刑初169號

[22] 參見維基百科“公有領域”條目:https://zh.wikipedia.org/wiki/公有領域

[23] 參見 薛熠 楊壹凱 程若錦:《大數據從何而來,涉足大數據業務需留意的網絡爬蟲技術合規風險》http://www.zhonglun.com/Content/2020/05-15/1710521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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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從何而來,涉足大數據業務需留意的網絡爬蟲技術合規風險》

http://www.zhonglun.com/Content/2020/05-15/1710521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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