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是什么意思?關于姓名權我們應該如何維護呢?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
姓名權具有很強的專屬性,與權利人的人參不可分離。
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不法分子或是沒有法律常識的人,在從事不法活動、違反道德的事情時為了逃避自己的責任,會冒用他人的名字以達到逃避責任的目的。
顯而易見,這是不被允許的。不過,他人冒用自己的姓名是否構成侵權呢?
下面我們通過具體的案例,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
冒用他人姓名,構成侵權
李某和劉某二人是同一公司的員工。劉某在政府網站上進行舉報投訴時,用了李某的名字進行留言舉報。
李某得知有人用了自己的名字舉報投訴,立即報警處理。經過調查發現是同事劉某冒用其姓名所為。
李某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公開道歉,恢復名譽,并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等費用共計10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之后認為,劉某的行為侵害了李某的姓名權。不過,李某要求的賠償金額數過高。
結合具體情況,最終法院判決劉某向李某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等費用共計2萬余元。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可知,公民的姓名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他人冒用自己名字的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科普
1、相關法律規定
關于姓名的權利,公民享有姓名的改名權、姓名的使用權以及姓名的命名權。
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
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但是需要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而姓名的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
不過現實生活當中,避免不了有重名的現象,這并不構成侵權。
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采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干涉。不過,姓氏原則上不能選擇,只能選擇隨父姓或者母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根據此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任何人假冒公民姓名的行為,都構成對公民姓名權的侵害,需要依法承擔后果。
在本案中,劉某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就冒用李某的名字在網站上進行舉報投訴,這種行為對李某的姓名權構成了侵犯。
李某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
2、姓名權的保護
同時需要注意,對于姓名權的保護不僅僅包括本名,也包括網名、筆名、藝名、字、號等可以標識自然人人身特征的文字符號。
這些別稱的使用非常的普遍,甚至比本名的知名度還高,起到的人身標識功能也更大。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一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同樣受法律保護,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姓名權的相關法律規定,體現了我國法律對人格權利和基于人格權形成的精神利益和經濟利益的保護和重視。
姓名權受到侵犯怎么辦
對于姓名權的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
第一,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第二,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第三,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當姓名權受到侵犯時,我們要及時采取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給予撫慰金(名稱權不得主張)等。
必要時,要運用法律的武器,使得侵害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懲罰,以彌補自己的損失。
在日常生活中,應該尊重他人的姓名權,避免因為不以為然、心存僥幸而出現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為。
參考文獻:《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