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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產生矛盾的根源,許多離婚案件就是由于無法合理公正處理財產造成糾紛的,通過對夫妻財產進行公證,基本上可以避免這種情況。

隨著人們對財產公證的需求增加,也產生了許多問題,大眾所認知的財產公證多存在于締結婚姻關系之前,即婚前財產公證。

那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就是不離婚能否做財產公證呢?這樣的財產公證是否有效?

 

一、何謂“財產公證”

涉及婚姻關系的財產約定公證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大眾熟悉的婚前財產公證,一種是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

(一)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

所謂的婚后財產公證,就是 “夫妻財產制度公證”,是指公證員為證明未婚夫妻或者已婚夫妻之間關于夫妻財產制度、婚后獲得的財產的分配方法和原則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行為。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既可以在登記結婚之前辦理,也可以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請辦理。

對于第一種婚前財產公證,我國目前已經有了比較完備的法律規范及配套制度,但是關于第二種財產公證,往往因為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共同債務而變得難以認定。

其實,《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已經承認了婚內財產公證的效力,但是這個財產公證是對所有人有效嗎?還是僅對夫妻雙方有效呢?

 

二、案例分析

(一)案件概述

陳某和王某系夫妻,兩人在登記結婚之前并沒有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但是結婚后沒多久,陳某就經常徹夜不歸,王某便懷疑陳某有了外遇,于是要求陳某去做財產公證,證明兩人目前居住的房屋是王某的個人財產。

陳某并沒有疑問,就同意了和王某的要求去做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兩人就后因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分配問題進行約定,并約定兩人居住的房屋屬于王某個人財產。

王某這下安心了,以為自己的財產有了保障,就算是陳某出軌,也不會有第三者來與自己爭奪財產。

然而沒想到的是,找上門來的不是第三者,而是債主。

原來陳某結婚后整日不回家,并不是因為在外面有人了,而是他在外面欠了巨額債務,為了不備債主找上門來,便整日不回家。

債主劉某為了實現債權將陳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拍賣陳某夫妻現居住房屋和陳某名下的汽車來清償債務,這下王某自然是不同意,向法院主張他們夫妻二人居住的房屋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已經做了財產公證,至于陳某的車,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不能用來償還陳某的個人債務。

對此,法院認為,陳某夫妻雖然對婚后財產分配做了約定,并進行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但是由于第三人劉某對陳某夫妻之間的財產公證協議并不知情,而且陳某的債務產生于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之前,因此該協議對劉某不發生效力。

最終法院支持了劉某的請求。

(二)爭議和討論熱點

針對法官的判決,有很多人持否定意見,認為這樣的結果等于是直接認定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無效的,那么婚后的財產公證還有何意義?

對此,不能一概而論,簡單的認為婚后財產是無效的,應該分情況討論。

三、對婚內財產公證效力的認定

對于結婚后、離婚前也就是婚內財產公證效力的認定,應該從對內和對外兩個角度來考慮。

(一)對內效力

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認定關于婚后財產約定的公證具有效力,即其對配偶雙方產生約束力:

1、協議雙方必須具有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向的表達必須是真實的,即雙方完全自愿地簽署協議,而不是由一方以欺詐或脅迫方式簽署。

3.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善良風俗,即協議形式上必須合法,不得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的利益,不得影響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方的財產。

4、婚姻關系合法有效,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

5.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合同的公證不是強制程序,但公證能增強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應該在簽訂合同時就進行公證,以免對夫妻雙方或一方的意思表示的內容和真實性產生新的爭議,導致協議失去效力。

(二)對外效力

夫婚內財產協議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的條件有三個:

1.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當然這種約定應當是在夫妻一方欠債之前。

2.債務是夫妻一方所負擔的。

3.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對第三人發生效力。

對于第三人“知道”的理解:關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該約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告知,也可以為第三人曾經是夫婚內財產協議時的見證人或知情人。

所謂“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該約定,而且知道該約定的具體內容。夫妻一方或雙方對此有告知義務。

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夫妻應當證明在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

四、結語

離婚前的婚姻財產公證,即婚姻財產協議的公證,是為了證明夫妻雙方就婚姻財產制度達成的協議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約定了在婚姻財產制度中獲得的財產的分配方式和原則。

婚內財產協議有助于預防和減少糾紛,節省司法資源,提高法庭訴訟的效率。

一般情況下,婚后財產協議對于夫妻雙方都是有約束力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財產公證是否有效的關鍵更多的是該協議是否對第三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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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公證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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