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人的認識中,違法必究是一個常識,對于犯罪行為和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是一種天經地義的行為。但事實上,法律規定總有例外。在一些極為特殊的情況下,滿足一些特定的條件,對于犯罪也可以不追究。今天的《國杰律師說》就和你說一說,哪些情況下對于犯罪可以不追究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對于犯罪不追究責任,需要滿足以下3個特殊條件:
1、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
——坦白交代。
2、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
——涉及重大立功或國家重大利益。
3、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最高檢核準,檢察長決定。
《國杰律師說》認為,凡有規定必有例外。根據刑訴法的相關規定,對于涉及重大立功或重大國家利益的案件,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這一規定的使用,應當慎之又慎,因為這個規定的啟用,會沖擊一般人心目中對法律的認識,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