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2020年4月入職科迪公司,月工資27500元,但公司一直按照8000元基數為趙某繳納社保,2021年2月趙某離職后,向公司提出補繳社會保險費。后經社保部門核算,調整了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
公司多次提醒趙某支付其個人承擔部分,但趙某一直不予配合,公司只能代為繳納了其個人承擔部分。趙某在得知史迪克公司代為繳納后,直接刪除了公司工作人員的微信。公司無奈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趙某返還個人承擔部分及資金占用的利息。
趙某辯稱,其并不知曉原繳費基數,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其投訴至社保部門,并填寫了相關信息。公司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系違法在先,趙某并不知情,不同意負擔個人承擔部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公司已為趙某補繳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社會保險費,要求趙某負擔其個人承擔部分,并無不當。判決趙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公司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間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個人承擔部分;對于利息部分,認為沒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