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律所張先生,粉絲說愛人名下負債幾十萬,且已經被法院起訴執行,詢問會不會連累到她,2018年之前配偶一方負債另一方確實是有這個連帶責任的,但現在不會,感興趣點贊轉發!
根據法律的規定在2018年之前,夫妻一方的債務一般會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在2018年的1月18號這一天最高院出臺了官司被法院這樣解釋,說的是債權人如果認為債務是夫妻共同承擔,那他就需要舉證來證明這件事,而不能夠直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執行局執行生效的這個判決明確的內容中,如果判決只是配偶承擔責任,在執行時將另一方列為共同被執行人,就是在另一方沒有參與訴訟的情況下,剝奪了他的舉證、質證、辯論,甚至是陳述等等訴訟的權利,這都不被法律允許。
有人問會不會查封夫妻的共同房產?這在法律上是可以的,但也需要要求。如果你認為房屋雖登記在配偶的名下,但它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屬于你個人財產,那你就可以及時的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程序,這也可以得到支持。
常說法律不外乎人情,尤其是在涉及到負債人生存生活問題上的時候,國家也好,法律也罷,都會格外考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