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簡 介
2023年1月初,茶師傅和某通信公司工作人員一起到當地仲裁委,要求幫忙調解雙方工傷待遇糾紛。仲裁員看到雙方當事人時,覺得有點“懵”,因為不久前仲裁員已將雙方關于工傷待遇爭議的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經過了解,仲裁員才明白,原來,當時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工傷待遇19.8萬元。收到裁決書后,公司邀約茶師傅對賠償金額進行協商,最終達成協議,公司支付12.6萬元。因為擔心對方反悔,雙方一同到仲裁委,申請確認雙方簽訂的協議并置換為有效的調解書。
仲 裁 結 果
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
案 件 分 析
收到裁決書后,當事人還可以申請調解協議仲裁審查嗎?
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協議仲裁審查必須在裁決之前進行。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基于同一事實、理由和仲裁請求又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二)案件已在仲裁、訴訟過程中或者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這也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則。
對于仲裁委經過案件受理、開庭審理、調解程序,已經依法作出裁決的案件,當事人若對裁決不服,應該在規定時限內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限期內未起訴,裁決書就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就應該遵照執行。本案中,仲裁委已經就雙方工傷保險待遇爭議作出了裁決,案件已經辦理終結。現雙方以同一事實、理由要求仲裁審查,仲裁委不應該受理該申請。
此外,公司邀約茶師傅協商賠償金額,是關于執行裁決書的協商行為,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也應該是執行和解協議。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仲裁審查申請,應當及時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一)不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范圍的……”
而“執行和解協議”不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的范圍。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講,該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申請也不應該受理。
(作者:姚於晉 云南省巍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