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幾年前,張先生將其名下所有的寫字樓出租給某公司用于日常經營辦公,雙方簽訂了書面租賃合同,約定了租金及租賃期限。現租賃合同已到期,承租人表示不再續租,但始終未搬離辦公場地,也未續交租金,甚至存在拖欠部分租金的情況。為此,張先生多次與公司負責人聯系溝通,但對方均以各種理由推脫,問題始終未能解決。
律師說法
本案中,承租人未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如期足額支付租金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現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未明確表示續租,雙方也未再重新簽訂合同,因此張先生有權收回房屋,承租人應當無條件及時搬離。張先生可以書面催告的方式通知租客在合理期限內盡快搬離,如逾期仍未辦理,張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返還房屋、支付拖欠的租金,此外,張先生還可以參照租金標準要求承租人支付租賃合同到期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作為出租人,面臨此類糾紛時,應盡量保持理性克制,當溝通協商無效時,可選擇通過法律途徑來合理維權,切勿自行處理租客物品,因物品處理過程中可能會涉及財物丟失、損壞等問題,存在很大的風險,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爭端與糾紛。
【法條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條 :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如期支付租金,如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應當及時返還租賃物,并確保租賃物符合約定或合理使用后的狀態。
來源:上城區司法局小營司法所、上城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