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訴稱:
周某與李某系朋友關系,李某于2019年4月26日因資金困難向周某借款400000元并向周某出具借條,表明該款項于周某要求還款10天內予以清償,逾期則從借款之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李某在周某要求償還款項后并無還款能力,故每月向周某支付利息至2020年3月,在周某催要下,李某于2020年7月陸續向周某歸還本金12萬元。直至周某提起訴訟,李某仍有28萬本金未歸還,利息也只支付至2020年3月,故訴至法院。
訴訟請求:判令李某返還周某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以280000元為計算基數,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1日計算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
【被告李某】辯稱:
認可欠款事實,認可本金金額,李某因為公司經濟周轉困難而借的款。但利息較高,李某沒有能力償還,希望周某能夠降低利息。
【人民法院查明】:
2019年4月26日,李某向周某出具《借條》,載明:“借款人李某因資金困難,向周某借款人民幣400000元,該款經銀行轉賬至本人李某平安銀行賬戶。上述款項在出借人周某要求還款10天內予以清償。如逾期,則從借款之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4倍向周某支付利息”。
借條出具后,周某分別于2019年4月26日向李某銀行賬戶轉賬100000元,于2019年4月27日轉賬200000元,于2019年5月7日轉賬50000元,于2019年5月9日轉賬50000元。
此后,李某向周某支付借款利息至2020年3月,并于2020年7月向周某償還借款本金12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付。
周某以案涉糾紛為由訴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其訴狀。2020年7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為3.85%,其四倍利率為15.4%。2021年10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同上。
上述事實,有原告周某提交的借條、轉帳明細、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及本院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人民法院認為】:
合法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根據周某提交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可以認定周某與李某之間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現經周某催要,李某未能償清借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其應當立即向周某償還借款本金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周某要求李某返還款項280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李某關于利息較高的相關辯稱,因周某主張的利息計算標準符合雙方約定且未超過法律規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對于李某的該項辯稱本院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于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周某借款280000元及利息(以28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5.4%標準計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實際付清之日止)。
如李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0元(周某已預交),由李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提示:借貸雙方約定利息的,最高利息高于同期LRP的4倍的不受法律保護,只要雙方約定利息在該范圍內都屬于合法有效的約定。
知識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是指:由18家報價行完成報價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計算得出并發布的利率,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兩個期限品種。自2019年8月20日起,LPR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點30分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