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欠繳職工社保,職工可以追繳,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因為在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是必須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就是違法的行為,職工有權利追繳。
但法律是講究證據的,任何沒有證據的主張,法律都是不予支持和受理的。
參保者追繳用人單位所欠社保費也是如此。
參保者要想得到法律部門的支持與受理,首先必須提供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才會得到法律部門的支持和受理。
參保者追繳單位所欠的社保費,需要提供本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具體需要提供的證據如下:
① 工資條。
② 工作服。
③ 考勤記錄
④ 上崗證
⑤ 打卡記錄
⑥ 單位制定的與本人工作有關系的規章制度。
⑦ 其它可以證明本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
以上可以提供的證據并非需要全部提供,只要能提供1~2個證據即可,但如果能多提供更好,此事可以多多益善。
證據越多,主張追繳社保費的理由就越充分,勝訴的可能性也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