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中經常會有客戶問,員工能不能同時和兩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個問題比較復雜,通常要從勞動法和稅法兩個方面去看是不是合規。
一、勞動法
第一個方面,先說員工同時與兩個單位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是否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意看條文,員工同時與兩個單位分別簽訂勞動合同不是法定的禁止事項,一個人能否同時與兩個公司同時簽訂勞動合同的的決定權在于用工單位。
如果用工單位均知情并同意,一個人是可以同時簽訂兩個勞動合同的。且現實中也經常會有在一個集團公司內部,員工在兩個不同的單位同時任職的情況發生,這種情況是不違反勞動法的。
二、稅法
第二個問題,如果允許員工同時和兩個單位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則會出現一個人同時取得來自于兩個單位工資薪金收入,這樣有問題嗎?
兩處任職、擇一申報
我們看稅務法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注意匯算清繳
從法規可以看到,稅務法規里明確提到了存在納稅人同時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的情況,所以說一個人同時取得兩個單位的工資薪金收入肯定也是沒有問題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要在第二年匯算時選擇任一單位做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