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打人事件頻頻登上熱搜。
當遭遇糾紛,暴力行為并非解決問題的方法,這樣的惡劣行徑只能宣泄一時的情緒,后果不僅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更是觸犯法律,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暴力毆打他人,可能涉嫌哪些罪名?可能需要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
毆打他人的行為,可能觸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
如果加害人無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一般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如果加害人與某個被害人之間素有矛盾,針對性毆打被害人,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隨意毆打的行為過程中,如果加害人使用極易致人傷害的兇器攻擊他人,或持續不斷、反復擊打某人,則表明其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即傷情鑒定為輕傷的,尋釁滋事罪可能導致的處罰更重,最高可達有期徒刑五年;傷情鑒定為重傷的,則故意傷害罪可能導致的處罰更重,最高可達有期徒刑十年。
二、多人一起暴力毆打他人,是否屬于黑惡勢力?
法律上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都需要同時具備多個特征、條件,如果經公安機關偵查、取證,符合法律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的,則應當根據國家關于惡勢力刑事案件的處理規定,在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各階段全面體現從嚴懲處精神。
三、如何判斷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對加害人的責任是否有影響?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過錯”,主要指被害人作出的與加害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有直接或間接關系,且應受非難的行為,一般包括被害人首先故意挑釁、制造沖突或激化矛盾。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過錯”進入到刑事討論范疇,并非指一般意義上任何引起負面評價的“過錯”,而是被害人一方作出的具有積極進攻性的、足以誘發加害人犯罪意圖的故意行為。確有證據證明被害人存在過錯的,對加害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四、被害人如何尋求權利救濟?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首先應積極配合偵查機關查明事實,進行驗傷、治療、鑒定,并保留相關單據,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在職能部門的主持下對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進入訴訟程序后,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可根據情況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