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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典”

條文+案例+解讀,讓民法典從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三章 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四節 網絡侵權責任

一 “避風港”原則(權責明確,合理“避風”)

法言俗語

隨著時代的進步,網絡世界已經成為社會大眾日常活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微博、微信等社交平臺每天發送數量龐大的各種消息;抖音、快手等短視頻平臺每天也在產生數以億計的視頻內容。這些文字或視頻內容中不乏人身攻擊、造謠傳謠、人肉搜索等侵權行為。法律一方面要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設定更多的規則和義務來保護普通網絡用戶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又不能因為過多的義務設定限制、拖累網絡服務的發展,讓網絡服務提供者舉步維艱,無法前行。所以有必要在網絡世界建立一系列的權益保護規則,“避風港”原則應運而生,“避風港”原則主要包括“通知+刪除”、反通知兩個重要規則。

《民法典》對“避風港”原則的規定步驟詳細并具有實踐可操作性,既是法律規范又可以當作操作指導。被侵權人完全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維護自身利益。同時,通過法條的引導作用,也讓所有的網絡用戶知道,誰都無法成為永遠潛行在暗處的侵權者。法條施加給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必須利用實名制等規則掌握網絡用戶的真實信息,在侵權行為發生后,網絡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及時獲取侵權人的真實身份,協助被侵權人按照規則通過訴訟等方式進行維權。

“通知+刪除”規則是“避風港”原則的核心內容之一,最早來源于美國于199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其基本內涵是,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錄、索引、超文本鏈接、在線存儲網站,在其鏈接、存儲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時,如果其能夠證明自己并無惡意,并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者內容,則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簡言之,“通知+刪除”規則主要應用于互聯網侵權領域,適用的對象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如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京東、淘寶等購物平臺等。當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關于網絡服務平臺存在侵權內容或者侵權信息的通知時,必須采取合理措施,否則與侵權內容的提供或上傳者(實際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采取合理措施的,就無須承擔責任。

反通知規則。為了平衡網絡表達自由利益,給被投訴侵權的用戶一個申辯權,《民法典》創設性地設立了反通知制度,并將反通知規則的適用領域擴及所有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實際是為被稱為“侵權人”的網絡用戶提供自證清白的機會,不只保護被侵權一方,同時保護“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合法權益。例如,采取屏蔽措施時可能會屏蔽同名同姓的第三人,第三人應當有權通過反通知規則,主張救濟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再如,通過正常渠道調查、采訪等獲得的新聞等內容,在被投訴時,有權證實內容的合法性。不過“合理期限”的規定未沿用《電子商務法》15天的規定,采取了彈性條款,由法官根據個案情況進行自由裁定。

以案釋法

涉案漫畫主要內容為一輛綠色卡通汽車,車后一排書柜,駕駛員站在車頂伸長手臂去拿書柜頂部的“汽車使用手冊”。張某輝主張該漫畫系其創作,提交了于2013年5月23日發表于搜狐網站的文章《“書”中自有用車道(圖)》,其中使用了涉案作品,署名“南都漫畫:張某輝”。張某輝為證明其著作權,還提交了涉案圖片電子版。2016年12月23日,張某輝在河南省許昌市天平公證處進行錄屏公證,錄屏主要內容為:2013年9月22日,微博賬號“一汽豐田漢中恒信4S店”發布微博,配圖使用了涉案圖片,該微博賬號實名認證為恒信公司。張某輝提交證據證實,侵權官方微博是經微夢創科公司認證和管理的。張某輝要求:(1)判令恒信公司、微夢創科公司停止侵權,在侵權微博首頁置頂位置、《中國青年報》首版顯著位置均連續30天登載致歉聲明消除影響;(2)判令恒信公司和微夢創科公司賠償我方經濟損失40000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其中律師費4500元,公證費500元),共計45000元。

法院認為,關于微夢創科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的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可見,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侵權行為存在主觀過錯的情形包括接到被侵權人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權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等。本案微夢創科公司作為經營微博這個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負有對網絡用戶上傳的作品進行事先審查、監控的義務。張某輝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通知微夢創科公司要求刪除涉案圖片,故張某輝要求微夢創科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當侵權發生時,被侵權人應在第一時間采取截屏、錄屏、存檔、公證等多種方式,固定侵權行為的證據以及侵權行為與網絡服務平臺的關聯關系等,將取得的證據與本人真實信息等內容一起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以維護自身權益。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該高度重視侵權維權工作,加強用戶向本平臺維權投訴的審查力量,根據該條法律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設定侵權判定的初步標準及應采取的對應措施,以防止因審查力量不足帶來的被侵權人損害擴大等問題。在采取相應措施的同時,應及時將相應投訴通知轉送涉嫌侵權的用戶。

被侵權人初步舉證完成后,應根據網絡用戶服務者的要求,在合理期限內,及時向網絡監管等職能部門進行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避免因為自身耽于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帶來二次傷害。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二 “紅旗”原則(紅旗飄飄不能裝作視而不見)

法言俗語

“紅旗”原則是一種非常形象化的表述,它是“避風港”原則的例外適用,“紅旗”原則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就像是紅旗一樣飄揚,網絡服務商就不能裝作看不見,或以不知道侵權的理由來推脫責任,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不進行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話,盡管權利人沒有發出過通知,我們也應該認定網絡服務商知道第三方侵權。

“紅旗”原則最早規定在1998年美國版權法修正案中,中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也借鑒了這個原則。該條例中規定,網絡服務商必須“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盜版的存在,才能獲得“避風港”原則的庇護。

“紅旗”原則是“避風港”原則的基本構成要件,只有在互聯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明知或者不應知自己所傳播的信息屬于侵權信息或者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是侵權作品的情況下,才免于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把“避風港”原則看作一種基本的網絡原則,而沒有把“紅旗”原則當作互聯網世界的基本原則,那么就沒有意識到互聯網絡服務提供者首先應當承擔信息審查的義務,最終就會放任互聯網絡使用者肆無忌憚地損害他人的著作權。把“避風港”原則看作逃避法律的“避風港”,非但無助于互聯網的發展,反而會促使更多的人肆意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從而導致互聯網絡侵權信息泛濫。

目前“紅旗”原則被許多版權人應用于針對網站運營商所提起的侵權訴訟中。在侵權發生后,網上視頻,視頻網站運營商說,他們只是提供視頻分享的平臺,所以不是侵權人。為了反駁運營商的說法,版權人一般都會提到“紅旗”原則。按照這種理論,即使網站上的一些內容不是由運營商自己上傳的,但只要這些內容像紅旗一樣顯而易見地屬于盜版,那么運營商就應當主動予以刪除,而不能因為沒有收到版權人的通知而拒絕承擔責任。

以案釋法

2018年5月7日,趙某山在京東商城網站中的“吉博爾數碼專營店”店鋪下單被訴侵權產品,訂單號為7377xxxx23,該筆訂單購買狀態為“等待付款”。趙某山當庭出示未經封存的產品實物,主張該產品為被訴侵權產品。經查,涉案專利系專利號為ZL2014xxxx.x、名稱為“一種手機3d立體眼鏡中的視距調節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申請日為2014年9月16日,授權公告日為2015年5月13日,專利權人為趙某山。趙某山認為,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作為電商平臺,應當主動提交被訴侵權產品的信息供法院判斷,配合查清事實,盡到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權益的義務,然而,本案原審過程中,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既不提供被訴侵權產品的相關證據,亦不對趙某山提供的被訴侵權產品進行輔助確認,因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不中立,應當承擔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法律責任。趙某山向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封存被訴侵權產品;(2)判令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公開被訴侵權產品進貨渠道、廣告合同、銷售數據;(3)判令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賠償經濟損失8000元及合理費用2000元。

法院認為,對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何種情形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及承擔責任方式,因本案趙某山提起訴訟的時間系2018年5月8日,故本案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規定。該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依據上述規定,在知識產權權利人針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起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時,人民法院審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否履行了采取必要措施的義務、是否應當對損失的擴大部分與平臺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或者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知識產權權利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本案中,因趙某山提供的證據不能確定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無法認定京東商城的平臺內經營者即涉案店鋪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因此,本案不具備判斷京東叁佰陸拾度公司是否因京東商城平臺內經營者的許諾銷售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的基礎條件。

法官說法

因為本條規定實際上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被侵權人有義務證明在侵權發生時,網絡服務提供者處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狀態,所以針對不同的侵權類型,應該對其知名度或者明顯性進行證明。對于知識產權等侵權行為,被侵權人應重點針對作品本身的社會知名度、作品獨特性、公眾認知度和社會影響力等特征進行舉證,證明網絡提供者處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狀態。

對于侵犯人格權利等行為,要舉證證明是否存在明顯的侮辱性語言、文字等,是否具有過濾技術應該甄別、過濾的字句,侵犯人格權的行為引發的社會關注度等,由此推導出網絡服務者處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狀態。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節 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

法言俗語

人員聚集的地方,危險產生的可能性就越高。但是如果沒有人員的聚集,諸多社會行為就無法完成。比如,如果沒有密集的人流量,賓館、商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就無法經營,群眾性活動就無法組織,我們的社會就無法進行高效協作,所以人員聚集已經成為社會生活中一種必然的存在形態。但是,在人員聚集的必要性與安全性的保障產生矛盾時,就必須設立一種規則來平衡這種矛盾。所以通過立法來設立安全保障義務已經成為世界立法潮流,目的就是保障人們安全這一基本權利的實現。

為了保障人員密切聚集時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必須賦予這些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活動的組織者以更高的責任,要求他們提供必須的安全保障措施、具備安全保障能力,時刻更新安全保障的設備等。

在社會生活中,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一般有四種表現形式:一是設備、設施等未達安全保障標準。比如消防設備不健全或老化,火災發生時無法使用;燈光設置不足、安全圍欄不穩、地面不平等導致人員受傷、崴腳等現象。二是服務、管理等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比如未設置醒目的安全標示、人員迅速聚集時未及時進行人員疏導等。三是對兒童未盡到特別提醒等安全保障義務。比如兒童活動的場地地面硬度、墻面包裝等不符合兒童活動需要。四是未能防范或制止其他侵權行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第三人侵權時未能防范和及時制止等。比如未配置足夠的安保人員、安保設備等。其中前三種義務屬于自身責任范疇,第四種義務屬于補充責任范疇。對于第四種義務,經營者、管理者承擔補充責任后,由于第三人才是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以案釋法

2018年11月15日下午,郭某章由家人陪同在北京動物園游覽,15時許,前往北極熊館參觀,在館內下臺階處失足跌倒受傷,家屬陪同前往人民醫院就診,后轉往北京積水潭醫院就診。就郭某章摔傷的場所,郭某章、北京動物園均出示相應照片,樓梯處有黃色警示標志以及紅白色反光條,館內當時無燈光照明。郭某章摔傷后,北京動物園安保人員攙扶其離開場館,由家人陪同就醫。

法院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結合雙方陳述、場館照片以及病歷記載情況,郭某章年事已高,陪同子女未盡到安全監護的義務,郭某章從日照充分的室外進入照明條件差的室內時,視力需要有一個適應、調整的過程,郭某章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另外,病歷記載郭某章三年前股骨有骨折病史,走行不穩,以上因素均與發生跌倒摔傷有關。因此,郭某章自身未確保安全,應對損害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北京動物園在樓梯處設置常規設施,但因室內照明較暗,樓梯反光條屬于被動反光,如場館內無足夠的照明,反光標識也無法達到提示作用。因此,該場館的設施不能充分確保游客安全,應承擔相應責任。綜上,北京動物園對于郭某章摔傷的后果按30%的責任比例賠償。

法官說法

對于經營者來說,再周全的安全保障措施、再嚴密的安全保障制度也不顯得過分。經營者應該認真梳理、分析經營場所或相關活動存在的安全風險點,檢查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障人員等配備是否到位,是否符合保護游客等活動參與者人身安全的需要,并根據人流量、場地情況、活動的進展等及時地變更完善。

風險較大的經營者、組織者應該采取商業保險等手段進行風險分擔,一方面保障公眾權益得到維護,另一方面避免自身因為履行監管保護責任不足引發巨額賠償,導致自身發生較大經營風險。

對于被侵害人,在侵害尚未發生時,應該對自身所處的場所、參加的活動是否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完備的安全保障措施作出判斷,如果存在人流密集、場所簡陋等特別大的安全隱患,就盡量不要參加;在侵害行為發生后應該注意固定、搜集經營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方面的證據,以便后續維權。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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