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婧
彩禮,是指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關系,基于當地習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金錢的行為。彩禮一般由男方給付女方,多為金錢,也有一些貴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況不同、條件差異等因素,彩禮的數額和價值也不盡相同。但普遍來看,相對于當地的生活水平而言,彩禮給付數額往往很大。
分手或離婚,需要退還彩禮嗎?
婚前給付彩禮的行為來源已久,即使在現代社會,彩禮依然在婚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彩禮在婚前給付后,如果雙方最終未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往往要求返還;如果雙方離婚,也會發生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何區分彩禮與一般贈與?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661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
戀愛期間或婚約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互贈未超過合理范圍的財物應認定為一般贈與,該部分贈與一旦將財物交付,贈與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而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需要明確的是,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和一般贈與有明顯的區別。彩禮的給付目的非常明確,就是以結婚為目的,一般贈與無此目的性。
因此,戀愛期間出現的大額贈與,如高檔手表、金戒指、汽車等通常不屬于日常生活消費的內容,在贈與對方之后是否能追回,要根據贈與人贈與貴重物品時的目的進行界定。如果兩人明確約定贈與是以締約結婚為目的,在法律上稱為“附條件的贈與”,如果結婚意向破裂,贈與財產所附帶的前提條件無法實現,基于不當得利,接受贈與的一方應當將受贈的貴重物品予以返還。
戀愛期間消費性贈與的現象也非常普遍,比如一方為另一方支出吃飯、住宿、娛樂、旅游、醫療等費用。一般情況下由于消費現金已經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贈與的并非實物,視為一般性的贈與。實踐中,人民法院會綜合考量財物金額大小、贈與方贈與是否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等情形綜合考量。
戀愛期間為了增進感情,雙方常常通過發紅包、轉賬的方式來表達愛意。實踐中,一方給另一方的紅包、轉賬,如果是在特殊時間以特殊數字形式給的,比如情人節、七夕等給對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達愛慕意義的特殊金額,應當認定是贈與,受贈一方無需返還;如果不是在特殊時間以特殊數字形式,卻注明“愛你”“照顧好身體”等表達愛意的紅包、轉賬,一般也認定為贈與;若紅包、轉賬所涉資金數額較大,明顯是附有條件或者帶有目的的因素,應當考慮到這樣的資金往來有可能以締約結婚為目的,在男女方結婚意向破裂后,接受錢款的一方應當返還;若紅包、轉賬所涉資金數額較大,沒有明顯目的性,那么不排除戀愛期間基于共同生活的消費、贈與、借貸等多種法律關系,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具體認定。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干警)
來源: 中國婦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