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案件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而對于財產分割,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于個人財產,受到人身損害拿到的賠償款離婚時要不要分割?
小磊和小琳因感情不和離婚,對于雙方的財產分割問題,小磊主張購房款中的14萬元是自己因交通事故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小琳不應分割。小琳認為雙方婚內獲得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賠償款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終法院認為,小磊的人身損害賠償獲得的賠償款14萬屬于小磊的個人財產。所以法院認為該房屋夫妻共同財產價值的數額為190000元【430000元-14萬(小磊的個人出資)-100000(貸款)】,小磊應支付小琳共同財產出資折價款95000元。
1. 怎么看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一方個人財產?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投資經營、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但《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因受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遺贈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物品等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2. 賠償款所購的資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由上可知,“因受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如果賠償款是因受人身損害而獲得的,那賠償款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用賠償款所購的資產也屬于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3. 賠償款已經用于共同生活,離婚時能否主張返還?
如果賠償款跟夫妻共同財產混同,而且已經用于共同生活花掉了,那離婚時還能不能主張返還呢?賠償款既然是一方的個人財產,那就應該由受害人來支配。如果受害人愿意將賠償款用于家庭生活開支,筆者認為這也是他個人對自己資產的處分行為,離婚時不能主張返還。
法寶律師提醒大家,雖然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款一般都認為是一方的個人財產,但由于很多當事人的賠償款跟共同財產一起混同了,所以訴訟中也比較難以區分。因此,對于賠償款項最好單獨放置于一張銀行卡中,避免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