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激烈的市場,有些不法商家為了競爭優勢,就會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的利益。那么民法典關于惡意串通的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關于惡意串通的有哪些規定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我國民法典作出了以下規定:
惡意串通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代理人不當行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惡意串通合同后果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釋義:本條是對惡意串通合同后果的規定。
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為牟取不法利益合謀實施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兩個特征:
(一)當事人雙方是出于故意。
(二)惡意串通的合同是為牟取非法利益。當事人訂立惡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非法利益。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而本條的規定是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作出的。
惡意串通主要有哪些特征
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為牟取不法利益合謀實施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兩個特征:
(一)當事人雙方是出于故意。因惡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當事人都是故意的,這種故意的本質在于通過損害他人的利益來獲取自己的非法利益。當然,因惡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為人已經或必然獲得了非法利益為必要條件。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惡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當事人的故意,例如,當事人的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訂立合同,就不應認為是當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構成惡意串通。
(二)惡意串通的合同是為牟取非法利益。當事人訂立惡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非法利益。這種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例如在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人之間串通,壓低標價;在買賣中,雙方抬高貨物的價格以獲取賄賂等。惡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節惡劣的違法行為。由于這種行為是雙方相互勾結在一起,共同損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這種合同在被確認無效后,在處理上不是一方賠償另一方的損失或者互相賠償損失,而是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收繳雙方所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惡意串通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對于相關的損失,惡意串通的人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民法典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