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
駕駛證記滿12分
便不得駕駛機動車
那么此時若發生交通事故
是否屬于“無證駕駛”呢?
保險公司能否拒絕理賠?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楊某駕駛小貨車在北京市通州區站前街與張某駕駛的小客車追尾,致使張某受傷、兩車受損。后經交通部門認定,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張某的車輛維修費、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1萬元。楊某駕駛的小貨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共計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
但保險公司經核查發現,楊某提供給理賠勘察員的駕照均系偽造。2019年3月,交通部門因楊某未隨車攜帶駕駛證、違法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給予行政處罰。2019年11月,楊某的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顯示,駕證狀態為違法未處理、超分、注銷。
據此,保險公司主張楊某在事故發生時屬于無證駕駛,根據保險條款其公司不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同時,因提交偽造駕照被發現,楊某承諾同意保險公司免除本次保險事故的賠償責任,故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均不予賠償。
張某辯稱,當時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未記載楊某無證駕駛情形,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也是11月的,無法證明事故發生時的情況,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通州法院)一審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關于保險公司以楊某事發時處于無證駕駛狀態為由拒賠的主張,通州法院認為,事故發生時,楊某雖存在未隨車攜帶駕駛證、違法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但并無證據證明楊某在事故發生時駕駛證存在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等情形,不屬于雙方保險條款約定的無證駕駛的情形;另,雖然楊某在事發后向保險公司提供偽造的駕駛證件,并聲明放棄保險賠償權益,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進行賠償,受害人有權據此主張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和楊某間的協議對張某不發生效力,不能排除張某的權利,因此,保險公司不能據此免責。最終通州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張某各項損失。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保險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楊某在事故發生時駕駛證存在已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等情形,不符合保險公司所主張的保險條款約定的無證駕駛的情形。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于在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管理部門將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考試。而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參加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由此可知,當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記分滿12分時,僅表明機動車駕駛人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并不當然失去機動車駕駛資格。若該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合格,駕駛證將被發還。只有其拒不參加學習也不參加考試時,其駕駛證才被停止使用。換言之,駕駛人在記滿12分時,如管理部門未扣留其證照,駕駛人仍持有準駕證明的,不符合保險合同中“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
綜合:民商法律智庫、浙江天平
來源: 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