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有影響了,而且是對你不利的影響。接下來我們針對不同的訴訟參與主體分別說明一下。#法海說法##普法行動##315全民行動#
1.對于法院來說,基本沒有什么影響。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審判。
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依照程序會給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和開庭傳票等相關手續的。
被告在收到上述手續以后,沒有按照開庭傳票上載明的時間、到達相應的法庭時,即視為放棄自己的參與訴訟的權利。法院完全可以正常地按照審判程序進行。
當然,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就是被告不在戶籍所在地居住,又無法通過其他手段,找到被告的時候,傳票就沒法直接送達了。那么,法院就會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雖然被告不一定能夠在相應的報紙上看到相應的開庭時間等信息,但是根據法律規定,這也是有效送達的方式。
也就是說,即便找不到被告,也不影響整個訴訟程序的進程,更別提找到被告以后、被告不來應訴了。
2.對于原告來說,是非常有利的。而對于被告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民事訴訟是一種對抗式的訴訟,也就是原告和被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張,各自提出相應的證據,最終由法院根據證據規則來決定采信何種證據、認定何種事實。
被告一旦放棄自己到庭的權利,就意味著放棄了自身的答辯、舉證、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對于自身的權益保障不利。
尤其是對你所說的借款案件來說,很多事實就有可能依據原告所述的、以及所提供的證據來認定了。最常見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一是關于“砍頭息”的問題。從法律上而言,砍頭息是不被許可的,在最終認定判決數額的時候,是需要去掉砍頭息的。比如借條上是5萬元,實際到手48,000元,按照法律規定借款本金只能認定為48,000元。這個時候如果被告不到庭,而原告不如實陳述的時候,最終法院只能認定為本金5萬元。
二是關于已經償還款項的問題。也就是在雖然沒有全部還清,但是已經還了部分錢的時候。這個時候,原告也有可能“遺忘”還款的事實,而只記得對自己有利的部分。這樣,法院也只能依據原告的陳述以及提供的證據來認定了。
3.針對作為被告的建議。
當然就是積極應訴了。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做:
一是針對對方的起訴狀,闡明自己的答辯意見,然后按照要求提交法院。
二是在開庭之前盡量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據。
三是在開庭時積極到庭,聽明白對方所說的、看明白對方的證據,并且拿出自己的證據和主張。受當前疫情等因素的影響,有可能不能及時到庭,那么可以申請法院在網上開庭。
四是及時到法院領取判決書。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服的話,必須在15日內提起上訴。
五是一旦判決生效了,要按照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義務。即便仍然認為判決仍有不對的地方,也要及時履行,同時盡快向法院申請再審,這個期限是6個月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