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K某某于2010年12月1日至生物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
2015年1月、2月、3月、4月K某某4次向生物公司申報報銷費用2500元、1335元、1890元、520元,K某某申報的上述費用生物公司均未予批準核銷。
2015年5月20日,生物公司向K某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K某某因其虛假報銷,違反《生物公司員工手冊》第十五節、《生物公司獎懲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決定于2015年5月25日解除與K某某的勞動合同。
訴訟過程中,生物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于2014年7月25日至2014年8月1日通過公司OA系統向員工公示《生物公司員工手冊》、《生物公司獎懲管理制度》的截圖,要求全體職工討論并提出意見,認為已履行民主程序。K某某則認為《生物公司員工手冊》、《生物公司獎懲管理制度》未經民主程序討論并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生物公司員工手冊》、《生物公司獎懲管理制度》無效。
K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1、確認生物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2、生物公司向K某某支付經濟賠償金121763.4元3、……。
一審法院判決:1、生物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2、生物公司向K某某支付賠償金95841.54元。
K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一審、二審法院認定生物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的理由是: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生物公司通過公司OA系統公示《生物公司獎懲管理制度》的行為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相違背,故《生物公司獎懲管理制度》不能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依據。
K某某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提審后認定生物公司的《生物公司獎懲管理制度》合法有效、K某某虛假報銷的行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故一、二審判決認定生物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判令生物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不當,依法予以糾正,遂判決駁回K某某要求生物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這個案件主要涉及到生物公司制定的《生物公司員工手冊》、《生物公司獎懲管理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可否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寫得很清楚,職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本案中生物公司也正是引用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K某某嚴重違反生物公司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K某某的勞動合同。
那么什么樣的規章制度才是合法有效、可以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呢?我們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條的規定,規章制度要合法有效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①通過民主程序制定
②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
③已向勞動者公示的。
而對于民主程序,我們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制定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①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
②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③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要求規章制度才是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才可以被用來作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在本案中,生物公司通過公司OA系統向全體職工公示《生物公司員工手冊》、《生物公司獎懲管理制度》并要求全體職工討論并提出意見,員工如認為征集意見稿內容不適當,可在五個工作日內反饋修改建議或意見,如五個工作日內未提交意見,則視為無修改意見或建議。生物公司的上述行為已經保障了員工對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進行討論、提出意見、與公司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
公示期滿后,生物公司將正式制定的《生物公司員工手冊》、《生物公司獎懲管理制度》通過OA辦公系統正式向全體員工發布,并提醒員工及時查閱、遵照執行。生物公司的上述行為符合法律應將規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的規定。
生物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時未采取通常的開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當面要求職工對規章制度進行討論并提出意見的形式,而是采取通過公司OA系統這樣的網絡電子的形式讓職工討論和提出意見。對此,我們認為兩者只是形式的不同,生物公司通過OA系統的方式并沒有剝奪職工提出意見、平等協商的權利。因為在OA系統內征求意見意見期間,包括K某某在內的全體職工完全可以通過公司OA系統或書面等形式向生物公司提出對規章制度的不同意見,與生物公司就相關規定進行協商。所以我們認為生物公司已經履行了法律規定的制定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且制定的規章制度內容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通過OA系統向K某某進行了公示和告知,生物公司制定的《生物公司獎懲管理制度》合法有效。
【律師建議】
1、用人單位要根據規章制度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在程序和實體上保證規章制度的合法有效,特別要注重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序上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主程序。
2、結合江蘇的司法實踐,規章制度要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至少要保證
①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
②向勞動者公示或者告知。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公示或者告知的方式并不局限于召開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一種形式,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公司的實際情況通過OA系統,打印后簽收閱讀、上墻公示、官方網站公示等多種形式向勞動者進行公示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