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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傷殘鑒定標準

 

人體傷殘鑒定標準全文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

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時應引用下列標準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

GB/T16180-1996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3 總則

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運用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結合檢案實踐經驗,在歸納、銜接原《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條款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補充、調整,為人體損傷程度評定提供科學的鑒定依據和統一的等級劃分標準。本標準按照各部位解剖學損傷和功能損害順序分述編排。

3.2

人體損傷是指身體結構完整性遭受破壞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現的差異或者喪失。本標準將人體損傷程度分為重傷、輕傷、輕微傷三等。

3.2.1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3.2.2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中度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3.2.3 輕微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輕微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輕微或者短暫障礙;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輕微傷害的損傷。

3.3

按照損傷嚴重程度由重至輕依次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重傷三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傷三級;輕微傷一級、輕微傷二級,共八級。

3.4 損傷程度評定

3.4.1

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3.4.1.1

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結合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為輔,綜合評定。

3.4.1.2

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為主,結合損傷當時的傷情為輔,綜合評定。

3.4.2 損傷與既往傷、病并存

3.4.2.1

對于損傷與既往傷、病并存,應當綜合分析損傷在導致現存后果中的作用,將損傷在導致現存后果中的作用分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和沒有作用。

3.4.2.2

對于對稱性器官、四肢的一側健康器官與對側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側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后果相對加重;在一側非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后果相對減輕;雙側器官同時遭受損傷,按上述原則進行評定并說明。

3.4.3 對于2處(種類)以上的損傷應當分別進行損傷程度評定,并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作用。

3.5 損傷程度評定時機

3.5.1 應當參照本標準的具體條文規定,視損傷程度評定主要依據的不同情況,結合司法實踐分別進行評定。

3.5.2 凡是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評定依據的,原則上在3個月以內進行。

3.5.3

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后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后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復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治療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后6個月以內進行。

3.5.4

對于涉及容貌損害或者功能損害未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直接對照標準做出預檢意見(結論)并對有可能出現的后遺癥加以說明;必要時可待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時進行復檢,做出鑒定結論。

3.6 鑒定人條件

3.6.1 鑒定人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的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由司法機關指派、聘請的副主任醫師以上的人員擔任。

3.7 鑒定人權利

3.7.1 有權要求委托方提供鑒定所需材料。

3.7.2 有權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情,查閱案卷,調閱病歷,勘查現場等。

3.7.3 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3.7.4 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被鑒定人進行身體檢查和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3.7.5 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者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鑒定。

3.8 鑒定人義務

 

3.8.1 遵守操作規程,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進行檢驗并作記錄。

 

3.8.2 正確及時地作出鑒定結論,解答委托機關提出的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3.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參加訴訟,保守案件秘密和個人隱私。

 

3.8.4 妥善保管委托鑒定的有關材料。

 

4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4.1 重傷一級

 

4.1.1 原發性腦干損傷持續性昏迷狀態伴去大腦強直

 

4.1.2 繼發性腦干損害持續性昏迷狀態伴去大腦強直,或者伴去皮質狀態

 

4.1.3 損傷遺留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4.1.4 損傷遺留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礙

 

4.1.5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重度運動障礙

 

4.1.6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賴,社會功能損害(極重度),言語功能喪失,持續6個月

 

4.2 重傷二級

 

4.2.1 原發性腦干損傷或者繼發性腦干損害持續性昏迷狀態

 

4.2.2 損傷遺留四肢癱,肌力4級以下

 

4.2.3 損傷遺留兩肢或者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

 

4.2.4 損傷遺留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

 

4.2.5 損傷遺留雙手大部分肌癱,肌力2級以下

 

4.2.6 損傷遺留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

 

4.2.7 損傷遺留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4.2.8 特殊皮質功能障礙出現完全感受性(感覺性)失語或者混合性失語

 

4.2.9

 

顱腦損傷致智力障礙,智商評估參考值在(21-34)之間,日常生活明顯依賴,社會功能損害(重度),言語功能嚴重受損,不能進行有效的語言交流,持續6個月

 

4.2.10

 

顱腦損傷致精神病性障礙,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經常出現危險或者沖動行為,對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社會功能損害(重度),持續6個月

 

篇二:法醫人體傷殘鑒定標準

 

最新《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重傷、輕傷、輕微傷標準全部廢止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于發布《準》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現將《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發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司發[1990]070號)、《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法(司)發[1990]6號)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GA/T 146-1996)同時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21年8月30日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全文詳見:
http:///download/zzb2tss.pdf)

 

1范圍

 

1.1 規范性引用文件

 

2術語和定義

 

2.1 重傷

 

2.2 輕傷

 

2.3 輕微傷

 

3總則

 

4損傷程度分級

 

4.1 顱腦、脊髓損傷

 

4.2 面部、耳廓損傷

 

4.3 聽器聽力損傷

 

4.4 視器視力損傷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標準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GB/T 16180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 26341-2021 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

 

2術語和定義

 

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3總則

 

4.1 鑒定原則

 

4.1.1 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鑒定。

 

4.1.2 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后果為輔,綜合鑒定。

 

4.1.3 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的后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

 

4.2 鑒定時機

 

4.2.1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4.2.2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后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后遺癥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并予以補充鑒定。

 

4.2.3 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

 

4.3 傷病關系處理原則

 

4.3.1 損傷為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鑒定。

 

4.3.2 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鑒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鑒定為輕微傷。

 

4.3.3 既往傷/病為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鑒定,只說明因果關系。

 

4損傷程度分級

 

顱腦、脊髓損傷

 

5.1.1 重傷一級

 

a植物生存狀態。

 

b)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c)偏癱、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重度)。

 

e)重度智能減退或者器質性精神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傷二級

 

a)頭皮缺損面積累計75.0cm2以上。

 

b)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現腦受壓癥狀和體征,須手術治療。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

 

e)顱底骨折,伴面神經或者聽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f)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g)腦挫(裂)傷,伴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h)顱內出血,伴腦受壓癥狀和體征。

 

i)外傷性腦梗死,伴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j)外傷性腦膿腫。

 

k)外傷性腦動脈瘤,須手術治療。

 

l)外傷性遲發性癲癇。

 

m)外傷性腦積水,須手術治療。

 

n)外傷性頸動脈海綿竇瘺。

 

o)外傷性下丘腦綜合征。

 

p)外傷性尿崩癥。

 

q)單肢癱(肌力3級以下)。

 

r)脊髓損傷致重度肛門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礙。

 

5.1.3 輕傷一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0cm2以上。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e)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f)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內低壓綜合征。 g)脊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h)脊髓挫裂傷。

 

5.1.4 輕傷二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

 

b)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2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10.0cm2以上。

 

c)帽狀腱膜下血腫范圍50.0cm2以上。

 

d)顱骨骨折。

 

e)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f)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5.1.5 輕微傷

 

a)頭部外傷后伴有神經癥狀。

 

b)頭皮擦傷面積5.0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c)頭皮創口或者瘢痕。

 

面部、耳廓損傷

 

5.2.1 重傷一級

 

a)容貌毀損(重度)。

 

5.2.2 重傷二級

 

a)面部條狀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區),單條長度10.0cm以上,或者兩條以上長度累計15.0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區),單塊面積6.0cm2以上,或者兩塊以上面積累計10.0cm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顯著色素異常,面積累計達面部30%。

 

d)一側眼球萎縮或者缺失。

 

e)眼瞼缺失相當于一側上眼瞼1/2以上。

 

f)一側眼瞼重度外翻或者雙側眼瞼中度外翻。

 

g)一側上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h)一側眼眶骨折致眼球內陷0.5cm以上。

 

i)一側鼻淚管和內眥韌帶斷裂。

 

j)鼻部離斷或者缺損30%以上。

 

k)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于一側耳廓面積50%以上。

 

l)口唇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3枚以上。

 

m)舌體離斷或者缺損達舌系帶。

 

n)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損傷致張口困難Ⅲ度。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大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毀損(輕度)。

 

5.2.3 輕傷一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6.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0.0cm以上。 b)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4.0cm2以上;多塊面積累計7.0cm2以上。

 

c)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明顯色素異常,面積累計30.0cm2以上。

 

d)眼瞼缺失相當于一側上眼瞼1/4以上。

 

e)一側眼瞼中度外翻;雙側眼瞼輕度外翻。

 

f)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超過1/2。

 

g)兩處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側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0.2cm以上。

 

h)雙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i)一側鼻淚管斷裂;一側內眥韌帶斷裂。

 

j)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于一側耳廓面積30%以上。

 

k)鼻部離斷或者缺損15%以上。

 

l)口唇離斷或者缺損致牙齒外露1枚以上。

 

m)牙齒脫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損傷致張口困難Ⅱ度。

 

o)腮腺總導管完全斷裂。

 

p)面神經損傷致一側面肌部分癱瘓,遺留眼瞼閉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輕傷二級

 

a)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b)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d)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e)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g)眼瞼缺損。

 

h)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i)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j)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k)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l)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m)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于一側耳廓面積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側鼻翼缺損。

 

o)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

 

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p)舌缺損。

 

q)牙齒脫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頜下腺或者舌下腺實質性損傷。

 

s)損傷致張口困難Ⅰ度。

 

t)頜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除外)。

 

u)顴骨骨折。

 

5.2.5 輕微傷

 

a)面部軟組織創。

 

b)面部損傷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變。

 

c)面部皮膚擦傷,面積2.0cm2以上;面部軟組織挫傷;面部劃傷4.0cm以上。 d)眶內壁骨折。

 

e)眼部挫傷;眼部外傷后影響外觀。

 

f)耳廓創。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頜骨額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j)牙齒脫落或者缺損;牙槽突骨折;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動1枚以上。 聽器聽力損傷

 

5.3.1 重傷一級

 

a)雙耳聽力障礙(≥91dB HL)。

 

5.3.2 重傷二級

 

a)一耳聽力障礙(≥91dB HL)。

 

b)一耳聽力障礙(≥81dB HL),另一耳聽力障礙(≥41dB HL)。

 

c)一耳聽力障礙(≥81dB HL),伴同側前庭平衡功能障礙。

 

d)雙耳聽力障礙(≥61dB HL)。

 

e)雙側前庭平衡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

 

5.3.3 輕傷一級

 

a)雙耳聽力障礙(≥41dB HL)。

 

b)雙耳外耳道閉鎖。

 

5.3.4 輕傷二級

 

a)外傷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聽骨骨折或者脫位;聽骨鏈固定。

 

c)一耳聽力障礙(≥41dB HL)。

 

d)一側前庭平衡功能障礙,伴同側聽力減退。

 

e)一耳外耳道橫截面1/2以上狹窄。

 

5.3.5 輕微傷

 

a)外傷性鼓膜穿孔。

 

b)鼓室積血。

 

c)外傷后聽力減退。

 

視器視力損傷

 

5.4.1 重傷一級

 

a)一眼眼球萎縮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級。

 

篇三:2021年最新傷殘等級鑒定標準

 

2021年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一級傷殘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 意識消失;

 

3.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目錄1傷殘分類

 

? 一級傷殘

 

? 二級傷殘

 

? 三級傷殘

 

? 四級傷殘

 

? 五級傷殘

 

? 六級傷殘 ? 七級傷殘

 

? 八級傷殘

 

? 九級傷殘

 

? 十級傷殘

 

2鑒定標準

 

? 工傷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 ?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 醫療事故傷殘等級鑒定

 

?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

 

3傷殘等級的劃分標準

 

1傷殘分類編輯一級傷殘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 意識消失;

 

3.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 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3. 明顯職業受限;

 

4.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 職業種類受限;

 

4.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3.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降低;

 

3. 不能勝任原工作;

 

4.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遠距離流動受限;

 

3. 斷續工作;

 

4.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2鑒定標準編輯中國的傷殘鑒定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以下是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和實用的五種鑒定標準,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正確的鑒定標準。[1]工傷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

 

【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21》

 

【適用范圍】工傷職業病

 

【發布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實施日期】2021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

 

【適用范圍】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公安部

 

【實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醫療事故傷殘等級鑒定

 

【鑒定標準】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

 

【適用范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發布單位】衛生部

 

【實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不實,最高法院未頒布)

 

【鑒定標準】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2021)

 

【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鑒定。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實施日期】2021年5月1日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

 

【鑒定標準】《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

 

【適用范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發布單位】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后勤部

 

【實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3傷殘等級的劃分標準編輯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 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活動受限; c. 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2]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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