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配套工作,根據國辦發(2015)3號文件精神,在調整提高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同時,對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辦理離退休的人員,從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也有人將這稱為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補貼,其實這不是補貼而是增加的退休金。
2015年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改革之年,國務院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改革的配套政策,既有養老保險的繳費政策,還有職業年金的政策。由于過去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繳納養老保險,辦理退休時基本上都是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精神辦理的,養老金的計算也是按照本人退休前最后一個月的工資,結合工齡按比例計算。
2014年10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始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職業年金等以后,由于2014年之前的工資普遍不是很高,如果要理順的社會保險制度,這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生活就會造成一定的影響,為了適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需要對基本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即國辦發(2015)3號文件,這個文件總計有三個附件,第一個附件是《關于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第二個附件是《關于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第三個附件是《關于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
從這個文件規定可以看出,都是屬于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配套措施,工資改革以后可以提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確保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的工資收入不會受到影響,對于在職人員也是一種鼓勵和鞭策。
按照國發(2015)2號文件精神,也就是《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精神,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參加工作,在2014年10月之后辦理退休的人員,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中人,養老金是按照新老兩種辦法計算,采取保低限高的原則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開始實行職業年金制度。
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辦理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于養老金完全是按照原有的制度辦理退休的,很多退休人員過去的工資基數比較低,退休后養老金也比較低,在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在崗工作人員普遍調整工資待遇以后,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也要適當增加。
雖然我國從2005年開始調整提高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但在2016年之前調整養老金的對象主要是針對企業退休人員,從2016年開始才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納入養老金調整的范圍,在這之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幾乎沒有調整過。
根據國辦發(2015)3號文件附件三,即《關于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精神,對從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的人員增加離退休費,也是調整增加退休金的方式。離退休費是按照退休前擔任的行政職務或是專業技術職務來確定的,分為離休和退休兩種情形。
離休人員中的原省部級正職是每月增加1400元,副職1140元;廳局正職每月增加900元,副職730元;正縣處級每月增加570元,副職每月增加480元;鄉科級及以下每月增加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原來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每月增加400元到820元不等。
退休人員中的原省部級以上人員每月增加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技術職務每月增加260元到700元不等。
綜上所述,2014年10月之前辦理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附件三的精神,從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離退休人員分別按照原來的擔任的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增加退休金而不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