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在辦理出國辦理護照;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企業單位入職時,還有其他一些情況都需要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根據2021年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對如何開具《無犯罪證明》做出了詳細、具體規定。
第一,開具《無犯罪證明》工作實施主體行政機關,是公安機關派出所。
第二,開具《無犯罪證明》管轄單位,是要求開具證明本人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所地所在的公安機關派出所。
第三,開具《無犯罪證明》申請人,可以是申請人本人或者申請人委托的成年代理人。
第四,開具《無犯罪證明》主體行機關義務,未發現申請人有犯罪記錄的,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第五,開具《無犯罪證明》申請人權力,申請人對查詢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有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