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跟做任何事一樣,你還沒開始做呢,怎么會有結果。經常遇見這樣的當事人咨詢,當事人了半天,最后來了一句:我這個案子立不上。立案作為訴訟的起點,相當于一個推門的過程,還沒確保推開門呢,聊后面的意義不大。
首先得確保能推開門,而很多案件在立案時出現訴訟主體問題、訴訟請求問題、事實與理由過于龐雜等問題,導致了案子的不予受理。其實現在案子真正立不上、立幾次都立不上的情況已經很少了,之前是立案審查制(就是要審查能不能立案,上來就要審查),現在是立案登記制(意思是先登記,再審查),現在的案子的立案通過概率更高了。
立案條件的關鍵4要件:
1、原告是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比如A和B的事,C不能去告,不然這相當于管別人的事了)
2、有明確的被告(起碼能找到這個人,所以至少有電話號碼、身份證號,沒有的就找律師去調取)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訴求要具體,即讓對方賠錢是賠多少錢,有明確數額;事實和理由部分,起碼讓人一看大概知道這個事是對方惹你了,你才起訴的)
4、是這個法院管轄。
符合這4點就能立上案,而立案是訴訟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