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是生活和工作當中一種十分常見的現象,也是一種生產矛盾的催化劑。罵人是一種風險比較大的行為,包括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小編今天主要談一談罵人在法律上的一些問題,如果你經常罵人或者被罵,不妨看看本文接下來的內容。
罵人在什么條件下容易轉變為“違法行為”,進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呢?
這個問題在法律層面主要看罵人是不是“公然”進行以及造成后果嚴重程度。
(1)所謂“公然”,就是公開地和毫無顧忌地當眾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者看到的方式。包括在現實的公開場所例如車站、廣場、餐廳、商場,也包括虛擬的公開場所例如網絡論壇,貼吧,微信群,QQ群。
(2)所謂“后果”,就是罵人所所產生的對被罵者的影響及作用。
若“罵人”出現“公然”+“一定后果”,罵人者就可能面臨承擔以下三種法律責任:
一、治安管理處罰責任
“公然”辱罵他人,觸犯《治安管理處理法》,面臨行政拘留+罰款的法律后果。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然辱罵他人,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二、刑事責任
“公然”辱罵他人,情節嚴重觸犯《刑法》,構成侮辱罪、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等罪名,面臨失去自由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該規定中的“其它方法”就包括語言辱罵。
除此之外,如果在公共場所隨意辱罵他人,造成嚴重的秩序混亂,還會觸犯尋釁滋事罪。
三、民事責任
“公然”辱罵他人,造成他人精神損害或者其它民事權益損失,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自然人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其中包括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公然辱罵他人,會讓他人精神健康受到傷害,社會評價下降,并伴隨其它可能的損失。被侵權人可以就相應的侵權行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以上三種法律責任的具體適用要結合以下兩個方面:
1、公然罵人對他人人格權相關權利的侵害程度,例如健康損害程度(主要是精神損害),名譽損失程度(社會評價下降),榮譽損失程度,隱私曝光傷害程度等。
2、公然辱罵的方式,內容以及“公然”的程度(在10人面前辱罵和在100人面前辱罵的情節輕重差異很大)判斷。
小編認為,罵人的法律風險相當大,成本非常高。罵人一時爽,后面可能就要付出幾百上千倍的代價。建議大家要特別注意在公共場所或者各種群聊里面控制情緒,不要輕易開口罵人。如果是碰到了那些“無賴無恥”到極限的“極品”,實在不得不罵,也請在合適的空間內適度地“罵”,且盡量就事論事的“罵”,不要出現侮辱人格的情況。畢竟我們絕大多數的人素質還是很高的,罵人本身確實不妥,如果再通過罵人的方式侮辱他人(不管是否公然)就錯上加錯,那就真的沒素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