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大家可以收藏一下,但我希望大家永遠不會用到,如果實在是不幸遭遇裁員,一定要在辦理離職前,多看看我這篇文章,明白自己可以爭取哪些補償,不被欺負,辦理了離職之后,再去爭取這些補償,難度又會增加不少。
如果遇到法律問題,歡迎在評論圈中提問或者私信我,我會及時回復。
一個微信好友,有天突然問我:就是公司項目倒閉了,辭退員工按勞動法是怎么賠償的?大家要注意,這里所說的辭退員工,其實是裁員。如果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完成了裁員的前置程序,那被裁員工需要知道公司需要支付哪幾項費用:
第一,經濟補償金(N+1中的N);
第二,代通知金(N+1中的1),公司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裁員,需要支付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如果提前三十天通知了,那就不用支付,因此這個1個月工資是否需要支付,要分情況;
第三,勞動合同終止之日前的所有未支付的工資;
我給大家著重介紹一下N+1的法律規定,以及具體的計算方法。??吹降腘+1的補償,這多見于網絡文章中的一些大公司裁員,以及影視作品中,但其實這就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N是經濟補償金,1是代通知金(領取代通知金的條件是,公司沒有提前30天通知員工裁員,如果提前30天通知,安排30天后離職,員工選擇立馬要走,也是沒有代通知金的)。
關于“N”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條文解讀:
這個N大家不要看著發懵,只要根據法律規定的情形去套用就行,首先,弄清自己工作了幾年;其次,明確標準,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算一個月,小于6個月的算半個,為了便于大家理解,舉兩個例子:
例1,工作7年6個月,N為7+1=8個月,6個月屬于法律規定的6個月以上,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法律規定的“以上”“以下”都是包含本數的,也就是只要大于或等于六個月就計算1個月補償,因此,工作了7年6個月,需要支付8個月工作作為經濟補償金;
例2,工作了7年5個月,N為7+0.5=7.5個月,根據法律規定工作不滿六個月的部分,需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因此,工作了7年5個月,需要支付7.5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看到了這里,大家可能有疑問,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工資是怎么計算的?
以被裁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月工資(不足12個月的就按照實際工作月份計算平均工資,例如,只工作了6個月,就計算這6個月的平均工資)。對于高收入人群,有一個特殊規定,月平均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以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為限度作為補償標準,而且不超過12年。舉個例子,在長沙工作2021年1月份被裁員,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3萬元,超過了長沙地區上一年度,也就是2020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三倍19780.5元(6593.5*3=19780.5,6593.5為2020年度長沙地區的月平均工資),那就只能按照月平均工資為19780.5元計算,而且最多補償12年,也就是最多補償12個月。
關于“1”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條文解讀: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就是“代通知金”,通過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取代提前30天通知裁員,可以做到通知裁員即可以讓被裁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特別注意,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參見《勞動合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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