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是怎么計算的?可能很多人還是一知半解。說實話,工齡的規定全國最標準的法律是1951年原勞動部公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草案》,1953年進行過修正,稱為“修正草案”。
有關草案中“工齡”,包括本企業工齡和一般工齡。其中,一般工齡指的是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
當然時代也發生了變化,現在確實也有勞動者,并不是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主要收入來源。但一般是指職工的工作時間。
1957年,《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一種工齡,叫做連續工齡。畢竟有關退休適用不僅僅是企業了,叫本企業工齡也不合適。
連續工齡的計算是依據本企業工齡的計算方式為準。“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后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因此,我們可以說工齡實際上應當是從工作之日開始計算的,是具體到每一天。
之前的退休制度,是根據工齡的長短,確定發放退休前基本工資的具體比例。比如說1978年《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辦法規定》,明確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發放60%,最低25元。滿15年不滿20年的發放70%,滿20年以上的發放75%。這種計算時間,都是具體到每一天的。
90年代我國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后,我們全部使用的是養老保險繳費計算了,由于養老保險繳費是按月繳費,按月計算待遇。因此,由過去的具體的每一天而粗略計算到每一個月。
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應當自從建立勞動關系起繳納社會保險,理論上說即使是某一個月的最后一天建立勞動關系也應當繳納社保。但具體執行的時候還是看各個地方的規定和個人理解了。有的地方確實是允許15號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不繳納社會保險。當然,如果要補繳也沒有問題,關鍵在于用人單位是否同意補繳?大多數職工也會認可這樣的解釋,不會選擇去維權或者仲裁。
看看養老金計算公式,主要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A養老金計算的時候,需要計算繳費年限。相關的繳費年限,包含了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由過去原國有企業固定工等身份的職工的連續工齡轉化而來的,社會保險費是由國家繳納,個人無需繳納。繳費年限具體到月,每一個月會轉化為0.0833年(一些地方是0.083年)。至于個人賬戶養老金,相對更明確得多。每多繳費一個月,都會按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所以是更具體的。
綜上所述,對于社保角度來講,現在統一使用的是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而不是工齡。工齡現在在企業的內部管理制度中還可能有些作用,比如說工齡工資、年休假待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