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公司上班,難免因為生病或者發生突發意外情況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正常上班了,本來發生突發情況就夠意外的,如果此時此刻被開除,還有可能唯一的收入來源也沒有了。那么國家法律是怎么規定員工因為患病了,無法工作,公司和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的呢?
一、勞動法規定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有醫療期。醫療期是國家勞動法規定專門用于治療疾病、恢復身體的時期。關于醫療期的幾個問題,1、法律規定在醫療期內的員工是不能夠開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第(三)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2、醫療期的長短問題。醫療期長短和員工的總工齡及在現單位的工作時間有關,一般是3-24個月。(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二、關于醫療期每個月公司支付員工多少工資的問題。首先員工在醫療期沒有付出具體的勞動,只是國家法律規定在醫療期內的員工所享有權利,那么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可以和公司協商病假工資,但是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除此之外,各省市一般也有具體規定。
三、醫療期過了之后,不能上班了怎么辦?(公司開除員工的法定程序)法律規定的醫療期滿了之后,員工應該到公司上班,但是如果員工因為身體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怎么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換句話說,員工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公司需要根據公司情況重新給員工安排一份工作,如果員工不能勝任新安排的工作,那么公司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才能解除員工。
四、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需要賠償N(N為員工在公司上班的總年數)個月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支付員工工作滿一年就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
三、公司執意要在員工醫療期內開除員工,公司需要進行2N賠償。這里為什么是2N,首先《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員工在醫療期內不能夠被開除,如果公司執意要開除員工,公司就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程序解除勞動關系,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公司就需要按照經濟補償的雙倍也就是2N支付賠償金。